祭祀公業改制成財團法人會有什麼差別嗎?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祭祀公業法人化有補助...(恕刪)




組織健全的話, 會有主委, 總幹事, 委員, 監事, 當然就不容易上下其手.
如果大家都不想參與, 任由主委一個人自己搞, 就算主委為人正直不會亂搞, 帳都很容易變一團爛帳.
不管有沒有組織都一樣.
講白一點大部分祭祀公會是為了節稅
ex:如果一個有錢的長輩掛了
來不及處理名下大筆財產,土地,房子(當年遺產稅很高)
後代子孫又互相爭產
所以就有人出來成立祭祀公會
定出如後代子孫學費/生日/獎學金/聚餐費...等等由公會出
如果子孫沒工作就由公會安排並給予薪水
直到公費財產用盡為止
http://dyland.tw/?know&no=1258102686&pos=9

祭祀公業法人非一般社團法人機構,故僅是就不解散緣故改制登記而已。

登記成立後,每年皆須訂定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函公所轉報主管機關備查,此部分通常得交由會計士代勞。

甚而解散時,又得登記申請一次,相當繁雜。且目前祭祀公業清理,也因派下員居外者人數大都多於土地現戶人數(基於過半數派下員意見導向),故幾乎都希望處分土地分錢,除非公業本身制度完善;人員熱心,否則少有登記為法人之公業。
看一下這新聞吧~~~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3日電)新北市某祭祀公業李姓主委,涉嫌偕李氏宗親,未經開會取得派下員同意,自行分配土地買賣佣金自肥,一人就私吞新台幣近9000萬元。板檢今天依背信等罪,起訴李男等10人。

檢方起訴書指出,現年74歲的李姓男子,民國94年在新北市蘆洲區某祭祀公業擔任主任委員及公業管理人,同遭起訴的9名親戚則擔任監委、管委等職務。

檢方指出,李男在95年及96年間,分別代表祭祀公業出售蘆洲區重陽段、信義段2筆土地,成交價共約2億多元,李男等委員,竟未依照公業章程規定,未開會取得逾半數人同意,就自行分配土地買賣佣金。

檢方表示,李男等人為牟取暴利,還將沒賣出的土地也納入計價,以賣出總價2%的佣金平分,每人約得170多萬元,李男則獨拿剩餘的費用,一人就私吞8600多萬元。

李男為免行跡敗露,還偽造公開信,將前幾屆主委等人出席會議時的簽名,移花接木到公開信上,製造全體管委都認同其管理的假象。

檢方偵辦時,祭祀公業的多名派下員都說,李男當選主委後從未開過會,處理公業財產時也未經大會決議,等事跡敗露時,才旋即發給大家60萬元。

檢方依祭祀公業歷年資金收支表、會議紀錄等證據,認定李男等10人共謀私利取得土地佣金,依背信等罪嫌起訴。1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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