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訴狀都已經附上高壓空氣噴槍的設備噪音值隨便輕壓就能超過80分貝的多種政府單位與學術單位的研究報告,若依然敗訴,就是針對新北環保局與中和一分局開民186的訴訟了... ... .......)
小怒!
新北市市長信箱案號: 1021111408
內文:
噪音管制標準是噪音管制法的子法,並已於今年八月五日公告部分實施,未實施的部分均是管制標準下修三分貝的部分,除營建工程外是明年八月五日,其餘場所均是在明年二月五日起實施!!!其中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日、晚、夜間時段的區分均已變更!而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亦有賦予環保稽查要求檢測設備噪音值供查驗的部分!!雖然沒有訂立不受檢的罰則,但各環保稽查都可以據此要求檢測,並將對方不願受測的結果或僅是空噴空轉的數據紀錄於稽查結果中!!!讓舉報者依此判定噪音是規避行為或確實無違反噪音管制法規,進而由舉報者判斷該循民事或忍受!其稽察據此規範對於舉報者可用的話素有「噪音管制標準有新規範,但拒絕受測並無罰則!」、「所有事實狀況均據實紀錄,進入訴訟均可調閱!」、「對方不願受測對舉報者反而是在民事訴訟時的有利證據!」、「民事訴訟有實質求償的處分!環保稽查初次測量違規也只能開立限期改善。」、「若對方有心規避檢測,倚賴環保稽查檢測排除噪音問題反而更緩不濟急!」、「只要你願意爭取,環保署與新北市環保局都有環保方面的法律扶助!」、「我們環保稽查會用最大的限度幫你爭取去並記錄事實!」等話素,以避免舉報者存在與環保稽查對立的的情境與事件,共同互助結束一再陳情案件的發生!
我舉報一案已長達18個月,但自今年八月五日起一直與環保稽查的電話回覆起爭執,主因都是噪音轉制標準已公告修正並實施,但新北市環保局都無相關公文告知各人員!也無告知處理模式!至今仍讓各地環保派出所稽查人員沿用舊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勤務!衍生舉報者與稽查間的爭執與困擾!因此以此信告知新北市環保局應盡速發文告知眾稽查們的實際處理規範與原則,免得我還要一個一個向環保稽查告知噪音管制標準已經修正與部分實施,一個一個的在事件後幫你們敘述子法與立法意旨!!對於法規變化的靈敏度不是舉報者來反饋,而是新北市環保局本身就該盡到的責任與義務!!!
這次修正的噪音管制標準,連同民國一百年於環保署推廣實施的環保法扶,個人覺得有相當的關連與不要僅依靠環保單位的正面意義!依循者必循,規避者恆避!地方環保稽查不是被干擾的主事者,卻有非常普及的公信力與專業素養!應讓舉報者自覺:權益是自己爭取的,自己不站出來,沒人能幫你!!於各事件中具有盡力排除違反環保擾民的排除者角色地位!僅以賴環保單位者就選擇捨棄吧,因此希望新北市環保局盡速將新噪音管制標準與處置模式公告轄下!!
(昨天,2013/11/10,錄到有警方在包庇路霸的實證,也難怪我的舉報對象能連續18個月不想改善,這我會在明天另外一篇,含錄影檔跟錄影譯文...如果舉報路霸都會被通報,那有人幫他銷單其實也不奇怪,也難怪可以連續十八個月完全不想改善營業型路霸行為...)
(一)測量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
生源之運轉狀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
運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
,始得進行複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
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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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請問你陳情反映的這間洗車場曾經被開過罰單並限期改善過嗎??
照法規文字敘述看來,應該是針對首次違規、限期改善後再前往複查時,才可以要求恢復至初測時狀態喔!!
如果業者根本沒被開過罰單,當然不能強制要求業者使用設備呀!
再者,就算業者曾被開過罰單,首次違規是新法實施前或實施後? 適法性也還有討論空間!
jie147 wrote:
因此我有在嗆環保署跟...(恕刪)
感謝指正~
love2797 wrote:
八、噪音發生源操作條...(恕刪)
八、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
(一)測量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
生源之運轉狀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
運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
,始得進行複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
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該款修正說明:
(可從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環保法規>>最新環保法規>>一0二年>>八月>>102/8/5修正 噪音管制標準,點開後最下方有「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增列第八款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之規定,要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操作運轉狀態供登載紀錄於稽查單;當有超過標準之情形,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態應與初測時維持相同狀態,始得進行複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惟針對採該改善措施之業者,主管機關應在複查後不定期查驗至少一次,若發現有不符當初承諾之條件時,即視為超過管制標準,採按次處罰,以避免業者未依承諾進行操作。
所以八月五日後,環保稽查可以要求現場人員提供操作運轉狀態供登載紀錄於稽查單了吧,雖然因為沒有罰則而可拒絕,也應該是將拒絕提供操作運轉狀態紀錄於稽查單上,就可以去下一個案件了,而不是按舊標準的執行方式,硬架噪音測量儀器在那耗時間,然後記載現場未作業的背景值。待稽查離去後,業者又能篤定短時間內不會再有環保稽查檢測而全開運轉使用~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2年11月11日在本府市長信箱所陳情案為1021111408,因「1.案情複雜涉及相關法令需調案查明」等原因,處理期限將展延至102年11月28日,請您見諒!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啟
都實施三個月了...有要求也沒作?


到場時測錄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fMFbY2V_xs
2013/11/14 pm12:47起始
播放至32:35 環保稽查出現,直接進入營業場所。
播放至34:00 開始架設測量機具並拍照存證。
照新北環保稽查的執行方式,就算是周界零距離,具聽力傷害指標性的飛機渦輪引擎聲(140dba),甚至核彈地面爆的聲響,都不會超過第一類日間噪音管制標準... ........
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