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ny797 wrote:房屋出租後.房客已搬...(恕刪)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簡單的說,除非租賃雙方有其他特別約定,房東有義務讓房客洗澡時有熱水,若怠於履行這樣的義務,理論上房客還可以主張扣減租金。
Jacklovekaty wrote:民法第423條:出租...(恕刪) 不對吧....房東只是提供設備給房客使用,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租賃物是熱水器, 又不是熱水, 房東為啥要為了房客要洗熱水澡而準備瓦斯桶?
印象中讀大學的時候,因為租屋處沒有天然瓦斯,所以都是用叫瓦斯桶的沒有瓦斯的時候我們的確是打給房東請她叫瓦斯來,只是瓦斯的費用是需另外自己付費每個月繳房租時繳納....另外有網友提到租車的責任歸屬,因為車輛屬於動產,而房屋及相關配備屬於不動產所以我覺得用來舉例並不恰當,所以我認為應該是要房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