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個工程合約的問題,是否還有上訴的機會

woodyd1000 wrote:
想請教一個工程合約的...(恕刪)
與甲方簽定一個合約,工程如延後一天罰責需賠百分之二...
而甲方卻因和我的合約當中晚了14天向乙方求償百分之二的工程款...


建議樓主,
1. 先搞清楚,甲方要求償 2% 還是 28 %,這差很多。
2. 很多樓上的大大已經說過,契約是雙方合議,你已經簽下去,契約就成立,
雖然乙方不想賠,但是契約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逾期違約的責任很難逃避。
3. 因為你跟甲方都是公司契約,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這方面的違約責任,比較好橋。
橋的重點有三個,就是:關係、關係、跟 關係 。
4. 樓上很多大大也說過,蒐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及文件,作為談判的籌碼。
例如說工期計算方式,有無因業主(包括業主其他小包)之因素造成你無法進場。
或是甲方有沒有給乙方正式開工通知(一般簡稱NTP),若沒有,乙方可以表示,
甲方沒有正式通知乙方開工,雙方對於開工日期有意見。
(不過據一般經驗,台灣的分包商對證據文件收集的功力,遠遠不及甲方)。
5. 跟甲方交換條件,例如說幫他多做些額外工程,或是台面下的作業,來交換違約的處罰。
6. 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不過你跟甲方的契約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而且採購契約要項只是個參考性質的條文,
這一點只能提供你跟甲方談判時,動之以情的參考。


一般主承商跟分包商很少用契約來做工程,如果你的甲方向你求償,
表示甲方跟乙方關係沒有很好。一般產生爭議的,都是乙方沒收到甲方的錢。

以上淺薄經驗與您分享。




woodyd1000 wrote:
目前弟考慮的方向在以往合約的合理性或向其他單位申訴


你可以看看你的契約裡面有沒有所謂的「爭議處理條款」。
若有,你就按照裡面的條文來跟甲方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不過工程實務上,主承包商跟分包商間的爭議,很少這樣解決的。
破壞彼此關係為其一,曠日費時為其二。
這個只能說, 下次簽合約時, 照子放亮一點吧. 這次感覺上只能吞了.
一般公共工程的罰款為:延遲一天罰款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一,所以你說的百分之二,不應為一天罰百分之二才對。

還有必非白紙黑字就是死的,假設你的百分之二為延遲一天的罰則,而甲方與業主的罰則為延遲一天為千分之二,這是不公平的。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法官看的不只是你們雙方的合約,也要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還有法官因為不瞭解土木工程,所以他會比較站在弱勢的一方來審判(也就是對弱勢的公司比較有利),這合約真的不符合公平正義,法官絕對會站在你這邊。

但也許你們還是會罰款,但是應該屬於稍微懲罰性,看法官的裁決,但絕對符合比例原則!
這不是公共工程
樓主不是跟公家機關簽的

有爭議的部分
法官於情會同情弱勢
但不是絕對
白紙黑字寫清楚
雙方都同意簽署
何來弱勢之有
??
cognoscente wrote:
建議你翻閱民法第20...(恕刪)

這跟這個沒關係吧…
所有的工程都會訂定完工日期及罰則…
如果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也要提出報告讓業主或大包同意才可以延長施工期限
不然幾乎都只能照合約走賠錢了事…
zaza213 wrote:
這不是公共工程樓主不...(恕刪)


我當然知道甲方與乙方簽署的不算是公共工程契約,是屬於私人契約,但是並非代表簽了合約就一定只能照著走。

誰說白紙黑字就一定要認賠!

業主跟甲方簽的罰則為千分之二,甲方跟乙方簽的為百分之二,這差了10倍,那乾脆甲方故意刁難乙方放慢速度。舉個例假使1000萬工程,甲方延遲業主進度一天要罰2萬,乙方延遲甲方進度一天要罰20萬,甲方還有18萬的獲利,那就來個工期大延誤.....

白紙黑字本來就不是法院的唯一判決,只是屬於法院判決其中的一部份證據而已。如果一切都按照契約走,那要法院幹嘛?

有走過工程打過訴訟的人,就知道了!如果一切都照著契約走,台灣的營造廠早就倒光光了OK.....

當然,契約屬於法院判決的一部份,也佔了有效力量比例很重,但契約是否屬於公平正義,也是法院判決的考量,所以會有所謂的罰則比例原則。而且台灣的契約,大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雖然是契約,但甲方永遠屬於強勢,乙方永遠屬於弱勢,並不符合公平正義,打官司方面不見得乙方會輸,重點是乙方要怎麼打,他們是否有專業的法律顧問,是否準備了充足證據以提出證明,這在法院判決中佔了很重要的證據。

一些大型營造廠,都會有專門的法律顧問,去研擬打官司的對策,如以前的德X營造、現在的中X工程,都是狠角色,只是小包比較麻煩,比較沒有足夠的資金去養這些法律顧問,也比較不會準備證據或打官司,這點就佔了很大的弱勢!
一般延遲一天罰款總工程款的千分之幾

當中百分之二當初在看合約時即有注意到

其中的故事背景就是甲方和乙方是十幾年的同學了

當初因為甲方標此工程單價太低,無法分包下去

為此找乙商量,十幾年的同學了能不能幫幫忙包下此工程

乙看了之後就知道這個工程不會賺錢,但是看在十幾年的同學份上,幫忙一下不賺錢也幫對方包了此工程

當初看合約之後是認為十幾年的同學了,這個百分之二連續處罰的不平等條約應該不會發生在他身上

乙幫甲完成工程後~船過水無痕~連十幾年的同學情誼也一起賠上了~

甲要乙賠償百分之二十八的總工程費,不接受協調

此種案例過去的法院判例中也常發生~賠是要賠~但是沒有賠到百分之二十八那麼高的

最傷的還是十幾年的同學感情吧.....最後還是要法院見了......

真為woodyd1000大大感到難過
被人家騙了

lchhank wrote:
我當然知道甲方與乙方...(恕刪)

簽了不照契約走
那簽約幹麻..
就是有人簽了約又不履行..才要上法院..
合約認真點簽..有把握再簽..就不用法院了..
被刁難就收集資料阿...

約定的罰款又不是後來加的
簽的時候就有的
自己沒看清楚怪誰
又不是業者坐地起價
工程問題上法院的原因很多
不是只有這一個
不是上過法院就百毒不侵
有工期爭議的話上法院
也只能就時間長短來爭執
要準備一些資料.除了具體的追加減修改氣候等...包括設計不良都可以提出..
如果雙方確認天數了
就還是只能照合約罰款標準走..
以上是審判的部分..

反正民事庭的話
法官第一句話就是..要不要和解..
結論還是要雙方協商..
協商的前例跟審判的前例..
不可歸為一談..
前者可做參考..力量不大
後者在法院上有一定之力量..

很多法官反而看不起大公司
遇到這種法官
很棘手..
即使到法院要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判決
我覺得契約白紙黑字簽下去了,而且通常走訴訟是針對雙方對契約內容有爭議
而不是像你這邊已經訂定罰則,所以會有點困難


lchhank wrote:
我當然知道甲方與乙方...(恕刪)

lchhank wrote:


我當然知道甲方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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