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
節錄如下:
可先寄存證信函,他不理的話就照以下步驟。
1.先聲請假扣押裁定,附和解書影本。〈狀子上司法院網站下載〉
2.一到二週後裁定下來,拿裁定去國稅局查財產。
3.有財產的話,拿欠債金額三分之一到法院辦提存,之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先查 封他財產再說。
4.提起民事訴訟〈狀子上司法院網站下載〉,附和解書影本,告贏之後等確定判決證明下來就可以聲請拍賣他的財產。
5.以上過程中雙方隨時可以談和解,他還錢後只要把法律動作撤回即可。
6.也可以不辦假扣押,直接跳到第4個程序,但是得證明他有財產而且不會脫產,實務上比較不可能啦。
.....以及....
如果告侵權行為的話,時效是2年,但如果你是要拿和解書去告,因為和解書也是契約,民事的請求權基礎是契約上請求權,時效是15年。
這樣做是正確的嗎?
但是對於是否有支付金錢之證明還是沒提到!
另外我朋友提醒了我一件事
因為時間已經很久
加上我沒有一直提醒他必須依和解書支付
已經過了20個月(89/07-91/03)的期限
這段期間我一直沒有「請求」他執行和解書的證據
(有可能被視為他有在履行中契約中)
萬一他反過頭來指控我收到錢卻不承認
反咬我一口
那我是不是還要堅持要回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