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有車位警察不准停,認真追究起來,這樣違法嗎?


monday18th wrote:
昨天跟客戶約下午見面...(恕刪)
是誰經過先擺一邊,那是感受問題。
警察執行勤務中不要去解釋,下次碰到依執法人員指示做就好了,
這是為你好不為任何人說話。
monday18th wrote:
路上開車要聽警察的,但是我停個車也不行?法規上,有沒有人知道,這樣的情形算不算是違憲?
警察真的可以這樣做嗎?...(恕刪)

如果真的是你說的那一位, 那我能說白目的的人是你, 警察只是配合特勤中心的行動, 是有國安法罩身的
真的爭執小心吃上妨礙公務罪名

其實, 你遲到了, 老天卻給了你這天掉下來的合理理由, 說真的, 我是你的話光開心就來不及了
orerer wrote: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規
還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辦理
應該符合下述第二條「限制使用」的規定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Order兄, 我認為你可能引用錯法條,
您提到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條 只是描述這個條文中警察職權, 有點像是一本書中的序,
參考 第三條:

第 三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參考第四條:

第 四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小弟法律外行, 但是根據法條, 在審視樓主情況
( 民眾要合法使用停車格, 未阻礙或違反交通法規, 警察當下也未告知不能停車的理由 )

警察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可能"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 規定,

簡單說, 警察權限沒有這麼大, 不是走在路上隨便要民眾怎樣就怎樣, 還是要依法執行勤務.

話說回來, 小警察也不好當, 要拍大官狗腿, 又不能得罪到民眾(畢竟現在很多據理力爭的人越來越多).


redial wrote:
話說回來, 小警察也不好當, 要拍大官狗腿, 又不能得罪到民眾(畢竟現在很多據理力爭的人越來越多).



我當然知道我白目,自己發文的時候不就說了。
不過我很想知道的是,人都已經準備停了卻被禁止(XX咧,就在正右邊耶!)。
能不能體諒他們是一件事,喜不喜歡那個人是一件事,但法律真的可以這樣無限上崗?什麼時候是民眾的權益?什麼時候是警察機關有需要?政府說了算?

monday18th wrote:
我當然知道我白目,自己發文的時候不就說了。
不過我很想知道的是,人都已經準備停了卻被禁止(XX咧,就在正右邊耶!)。


呵呵, 樓主你應該引錯言了,
如我遇到樓主的狀況, 我也會忿忿不平, 如同我前面引用的法條,

警察走在路上沒有講出合理的理由, 就可以任意指揮民眾, 而侵犯了民眾可以合法停車的權力,
那警察不就權力太大了嗎? 大官不就更可以無止盡的擴張他的官威.

redial wrote:
Order兄, 我認為你可能引用錯法條,
您提到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條 只是描述這個條文中警察職權, 有點像是一本書中的序,
參考 第三條:
第 三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我也曾在路上被趕過,而且那位警察大人的口氣一樣不好,不曉得壓力到底是有多大 … @@

不過這個情況我是覺得跟"警察職權行使法"無關,我猜警察應該是會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
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
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
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用這一條的話,基本上那些執行交管的警察怎麼說,我們就只能怎麼辦了吧 … -_-|||

monday18th wrote:
昨天跟客戶約下午見面...(恕刪)

我覺得,台灣民主已經發展到
個人的利益大於群體的利益了
今天是樓主個人是我只是停個車而已
可是在那個警察,或國安體系
他考量到的是,這個點會不會危害到被保護的要員
兩者考量下,取其輕

papa711 wrote:
用這一條的話,基本上那些執行交管的警察怎麼說,我們就只能怎麼辦了吧 … -_-|||


謝謝大大提供的法條, 這條好像是交通警察的天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既然法律有規定, 那就還是乖乖遵守作個好公民吧.....

monday18th wrote:
我當然知道我白目,自...(恕刪)


你開車撞我的車
你開車撞黑頭車
你認為法條會一樣嗎

不管是誰當元首
國家就必須保護
基層警察也是按照法條來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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