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18th wrote:是誰經過先擺一邊,那是感受問題。
昨天跟客戶約下午見面...(恕刪)
警察執行勤務中不要去解釋,下次碰到依執法人員指示做就好了,
這是為你好不為任何人說話。
orerer wrote: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規
還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辦理
應該符合下述第二條「限制使用」的規定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redial wrote:
Order兄, 我認為你可能引用錯法條,
您提到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條 只是描述這個條文中警察職權, 有點像是一本書中的序,
參考 第三條:
第 三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