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A工廠上班,就要簽約。如果不簽的話勞動局就可以罰公司(公司要簽,員工不簽)
沒簽合同公司要付兩倍薪水給員工,,(第一次不簽就不要用)
公司要簽,員工不簽 (續簽),可以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滿壹年按壹個月計算累加,不滿壹年按半個月算
且最高金額為公告平均工資額) , 但簽約條件不可以低於原簽約條件
(建議簽約金額一定要寫基本工資就好)
2.連續簽約3年,就變成永久雇員(公司不可任意開除,開除的話要經由工會同意才可)
是第三次簽合同 ,所以要拉長合同時間(2-5年),也可以拉長試用期,
壹般寫2年多1~7""天""就可以有3個月試用期,
如果怕人難辭,如網友說的可以在公司章程多處分條例,幹部帶連帶責任,
而幹部壹般也是工會幹部就會想辦法讓他走.
3.簽約越久,離職時可以拿的越多(一年補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