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ner_pig wrote:1.A殺了B不過是B設局栽贓陷害於是A被判殺人而入監2.期滿出獄發現B還活的好好的於是把B找出來還公開殺了他這樣A還算是殺人嘛需要為殺了B而判刑嘛...(恕刪) 1.算是冤獄吧,A出來後把B找出來做證,他人還活著但是徒刑已經服完了,打冤獄賠償,這個勝算很高.....被害人根本沒死2.當然是殺人罪....法律上是一碼歸一碼你這次把B殺了,殺人罪還是再審判一次跟之前的冤獄沒有衝突啊...可能最後判出來是殺人罪徒刑15年,冤獄賠償你200萬
印象中,看過一部美國電影就是這個劇情。最後 A殺了 B,但沒有再被抓,因為 B在法律上已經是死人了,警察說死人不能再被殺,而 A已經為殺了 B這個罪名被判刑也服完了,同罪不能二罰,所以沒事。在台灣就不知道會怎樣了。
判刑的時候不是已經認定B已死亡了嗎? 所以A是以殺人罪受到判刑和服刑, "殺人未遂"哪來的? 台灣法律我是不知道, 美國是不用再判第二次, 可以google "Double Jeopardy"這個詞代表的意義, 同時, 這也是一部電影, 劇情和這個情境如出一轍, 另外Anthony Hopkins拍過一部電影也有用到這個概念, 不過被害者沒死成了植物人, 所以一開始用的是"殺人未遂"起訴, 沒想到證據不足, 當庭無罪開釋, 沒多久就把植物人拔管了, 後來主角發現新的罪證想再起訴Anthony Hopkins, 他還沾沾自喜的以為當初已經判過了, 主角對他莫可奈何, 不過新罪證卻可以配上拔管另行起訴謀殺, 很有趣的電影
escudolin wrote:2.B有2罪 , 竊盜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 過失能成立嗎?看看刑法的無認識過失和有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B能注意到便當有無毒?B能預見便當可能有毒而認為應該不會有毒給兒子吃?
corner_pig wrote:朋友閒閒問我一個問...(恕刪) 印象中有一部美國片就是這劇情A因為殺死B而坐牢(所以B在世人心中是已死),A出獄後發現B還活得好好的而且自己是被B設計陷害,於是他公開場合殺了B。因為A之前已經因為"殺死B"坐牢,一罪不兩罰,所以A無罪。大概是醬子的劇情不過不確定是否美國各州法令不同所以刑責不同,或是我記錯劇情 ======================================靠腰,原來樓上已經有人發表過類似意見,沒注意,sorry
那部電影就是1999年上映的致命追緝令(Double Jeopardy)湯米李瓊斯/艾希莉賈德 主演Double Jeopardy 指的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雙重危險原則,與歐陸法系(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相近,電影中女主角被自己老公及好友(小三)設計,被控以謀殺丈夫而入獄服刑,後來展轉得知原來老公沒死,改名換姓與自己的好友拿到保險金,跑到其他州去消遙,後來女主角出獄後殺了老公,但是之前已經因為謀殺丈夫服刑過了,所以這次不會再被判刑了。在歐美是這樣,不過在台灣就不知道了,台灣法律主要是沿襲德國,也就是歐陸法系,但是如大家所知道的,台灣很多都是東抄西抄,但是都學不到精隨,又或者是故意不修法,因為很多法修完後,會擋人(財團/既得利益者)財路。
黃色小鸭 wrote:過失能成立嗎?看看...(恕刪) >>>案例中 , B先以犯罪方式 , 偷了不知是不是安全的便當?然後也沒檢查是不是可以吃就將便當 , 給限制行為能力7歲的兒童吃 , 造成其死亡在行為上B雖然不能確知該便當有毒但其1.先以犯罪方式取得他人置放在機車上的食物也不知這食物 , 是否安全可食?2. 也沒有經過基本的辨視(如望 , 聞 , 試吃) , 就冒然給限制能力行為的C童 吃3. 給C童吃有沒有經過其監護人同意?依上述3項個人認為B顯有過失
corner_pig wrote:朋友閒閒問我一個問...(恕刪) 18樓大大已說出答案,這是一部電影的情節,A原本是B的妻子。只不過小弟有點納悶,既然B沒死,表示事實上沒有B的屍體,那殺人罪如何成立?根據小弟粗淺的法律常識,殺人罪要成立有3要素(證據):動機、兇器、屍體,3者幾乎缺一不可,否則殺人罪很難成立。這也是為何兇手在行兇後,通常第一件事是先丟掉兇器,再來是毀屍滅跡,想辦法讓屍體從世間消失,只要警方、檢方找不到兇器或屍體,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很難判殺人罪成立並定讞。很多殺人刑事案件之所以纏訟多年未判決定讞,通常就是出在證據不足的問題,像很有名的陸正案,好像就是因為找不到陸正的屍體,才會讓案件纏訟20多年,最後靠速審法才能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