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文看不懂 你就不能寫白話一點嗎

"並逕將繕本送原告"

疑?這句不夠白話嗎?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法律用詞需要嚴謹,而白話會造成歧義。

Gugugu wrote:
長輩-原意是比自己...(恕刪)


那為何不跟明朝差不多呢?

反清復明!!
書不好好唸,還怪別人,這還滿奇怪的!!!就如現在基本工資低,不自省是能力的問題,還怪政府!!!

seiya936 wrote:
書不好好唸,還怪別...(恕刪)


沒念好書,不識字的也會收到法院公文阿
硬要牽到政治

Lisa_Hsu wrote:
寫得讓人看不懂,就可解釋說法律是門專業,有高深的價值,外行人不要不懂隨便議論等等,然後再把黑的說成白的
...(恕刪)


國外已經推動白話法律英語很多年了,有一定的成績,反而讓律師生意更好。

要把法律概念以簡短扼要的白話寫出來,非常非常難,非常非常專業,沒有極好的法律和文學素養是做不到的。
kidd9876 wrote:
"並逕將繕本送原告"
疑?這句不夠白話嗎?...(恕刪)




話說 你朋友連這都看不懂
這應該不是白不白話的問題吧

這句的意思就是"不經過妳朋友的同意就自行將影印本寄給原告"
這有很難理解嗎?
它是簡潔扼要的白話文而已

繕本指的是原版文件副本 複製方式不見得是影印
只是目前一般而言是影本或是電子檔印出的紙稿
也可能是相片或其他 各位爸媽的年代可能還是手抄或複印紙
公文之所以用"繕本" 目的就是不希望被人抓文字漏洞
所有的文件複製品或是列印成品都是繕本
公文之所以盡可能文字簡潔 其實就是如前面許多大大所言
怕被懂法律的鑽漏洞 能少用文字就少用文字 盡量簡潔扼要
否則韓國人為何還要用漢字 對於那些高手律師 文字遊戲是很好玩的
白話歸白話
公文有固定寫法是有意義的
法律公文更需要精確
--------------
文書依其作成方法而區別,可分為原本、繕本、影本、節本、認證本等。2000年2月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於第三五二條、第三五三條及第三六一條增入「影本」。按繕本乃照錄文書原本全部內容之文件,將原本影印以代抄錄,即為影本,雖然可以認為影本乃繕本的一種,然而以現代社會影印設備之普遍,恐怕反而已不見以抄錄為製作方法的「繕本」,故修法增列影本。故就原本影印而成的文書影本為文書之一種。

hgc1112 wrote:
朋友收到法院公文 ...(恕刪)

除了繕本二字比較少用,整句話夠明白了吧...

聾子聽啞巴說瞎子見鬼 wrote:
除了繕本二字比較少...(恕刪)


可能 逕將 看不懂....

另外,沒有主詞,誰曉得是誰要將繕本送給原告阿

他朋友會以為是自己要將繕本(外帶懷疑這是啥)送給原告

或者是要找 逕 將繕本(外帶懷疑這是啥) 送給原告

問題是,要去哪裡找 逕?這是人名還是單位阿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嘗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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