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你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要有"所有"之意思,沒有所有之意思會被稱為使用竊盜只有民事賠償問題不成罪

舉例:見家門口髒亂鄰居正好將打掃工具放在門外便拿來使用後歸還

騎不知何人腳踏車後再騎回原位




zola wrote:
我把鍋子裏關東煮移到肚子裏,沒有付錢
是不是算偷?



larry-han wrote:
去年還是前年
有人把他人的機車騎出去,然後再騎回來
法院好像判"不是偷竊"


所以把鍋子裡的關東煮移到肚子裡,
消化後拉出來,再擺進鍋子裡,不是偷竊。
larry-han wrote:
去年還是前年

有人把他人的機車騎出去,然後再騎回來

法院好像判"不是偷竊"..(恕刪)


是的!因為他有騎回來,所以沒有判他偷竊機車!

但是,可以判他"侵占"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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