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你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要有"所有"之意思,沒有所有之意思會被稱為使用竊盜只有民事賠償問題不成罪舉例:見家門口髒亂鄰居正好將打掃工具放在門外便拿來使用後歸還騎不知何人腳踏車後再騎回原位
zola wrote:我把鍋子裏關東煮移到肚子裏,沒有付錢是不是算偷? larry-han wrote:去年還是前年有人把他人的機車騎出去,然後再騎回來法院好像判"不是偷竊" 所以把鍋子裡的關東煮移到肚子裡,消化後拉出來,再擺進鍋子裡,不是偷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