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04 wrote:對啊他說他可以告我...(恕刪) 別怕~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況且你又沒指名道姓~~
這年頭許多人提告不在於是否能成案,是否能勝訴.目的只是要給他人一點麻煩,如此而已.即便原告知道提告以後,別說是在法院獲得勝訴機率,極可能連起訴都不會有,根本過不了地檢署,但許多人還是提告.所謂提告,只是去派出所做個筆錄,接著派出所通知被告來做筆錄,最後函送地檢署,等著檢察官開庭審理,看看雙方是否和解.如果不和解,檢察官再決定是起訴/不起訴.一來可以看看被告是否很怕事,不想跑警局/地檢署,可能會低頭道歉.二來,就算是告不成,原告也沒損失.也就是跑趟派出所與地檢署而已,不花一毛錢.對於有閒暇的人來說,這是零成本的事.M01也看過幾個例子.既然遇上了,也只有面對.我是認為你不需要擔心被起訴.但是,被迫走一趟派出所做筆錄,再去一趟地檢署應訊是免不了的.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去派出所做筆錄,派出所無法強制你去.如果你不去做筆錄,派出所會逕行函送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