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tien wrote:
這位樓主發的文不用...(恕刪)
+1 覺得像是釣魚的訴棍
vivian93 wrote:
肇事逃逸的前提是"致人死傷"呀......(恕刪)
walter0427 wrote:
大哥 不要亂教阿
台北市警察局網站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就算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一樣要受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