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house wrote:
我們也不是願意自己...(恕刪)


其實你要慶幸,因為腦殘這種人最慘外觀看不出來只能從行為分辨...

bakafish wrote:
這種法律就那些偉大的立委想的出來
標準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不全盤考慮


jameshan0326 wrote:
等三讀通過吧!2016...(恕刪)

看了一下法規定義名詞
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這應該不表示營業的停車場才受法規規範吧?

個人看法
這個法規有兩部分
一部分處罰違停,一部分處罰停車場業者不舉報
雖然賣場是免費停車場,賣場非停車業者,法規罰不到賣場
但賣場的停車場仍是法規所規定的停車場,仍然是可以對違停的人開罰,只要有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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