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億先拿走五億 wrote: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須告訴乃論 自訴須強制委託律師
跑完三個審級 不少錢吧????
長知識了, 原來有這個罪!!
查了一下, 應該是告不成. 光「無故」這兩個字就滿足不了了.
樓上提的強制罪比較有機會, 不過一樣是告訴乃論, 自己要提告.
不是打110叫警察把老師抓起來...
mindm wrote:
去跟蘋果爆料,他們...(恕刪)
wjkjtsbz wrote:
我只是想問這樣老師到底犯不犯法.(恕刪)
wjkjtsbz wrote:
今日被檢查原因不外乎一定是有人使用手機,但為什麼是檢查全班?.(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