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不體諒警察!但不是每個警察都該被體諒~


perrowu wrote:
質疑警察包庇,每個...(恕刪)


沒看完你寫的,不過我覺得可以利用制度去處理,
反正警察已經不理你,讓警察討厭你應該ok吧?!


往警察的政風單位申訴,而其他的單位也有類似政風單位,
就是讓他們的老闆去找他們聊天,
如果地方的政風單位不處理,就往中央的政風單位去申訴,
當那些公務人員寫報告寫到手軟時,"或許" 就會有人想幫你了…

不過包準你一定會很紅喔…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大豆頁平 wrote:
如果地方的政風單位不處理,就往中央的政風單位去申訴,
當那些公務人員寫報告寫到手軟時,"或許" 就會有人想幫你了...(恕刪)

政風?阿信早就告到監察院很多年了。

jackylee0219 wrote:
但領政府薪水就是要做點事,而不是說我才領那麼一點錢,那能處理這麼多事.(恕刪)


你這句話,黑貓就不贊同了~

柯市長也是領薪水的,但是新北的事情他不能管

Mr ciprino wrote:
原來柯市長除了管台北...(恕刪)

難得糊塗鴨 wrote:
你可能對我有誤會喔...(恕刪)

一定要故意誤會,因為當認定洗車場就只是水槍噪音時,我已是醉了~

難得糊塗鴨 wrote:
政風?阿信早就告到...(恕刪)

監院呀,101年7月,對象是新北環局。
警局在整個事件中是排除路霸,讓違規範圍不擴大,以及預防衍生事件的再發生(已經發生過的意思)。
一直拿環局事件黑警局,會連我也看不下去。之前環局拿104年9月26日的日間背景音量量測記錄回文給警局,讓警局拿來當成104年10月8日晚間在騎樓使用氣動虹吸式水槍、空氣噴槍、泡沫槍、高壓水槍、機車原地空轉的音量也當是55.1分貝的事件,已經讓警局被我白眼很久了,但白眼歸白眼,要每次都要讓警局背環局黑鍋,也不可能~


l060656 wrote:
打了一堆,噪音是警...(恕刪)

噪音是噪音,路霸是路霸~
103年7月後,路霸在我的紀錄裏就是未發現跟勸導,零告發,然後被當工作場所的範圍越長越大。
環局的部分,不論是噪音或廢清,我的紀錄都是自始零裁處~


jackylee0219 wrote:
這實在是很難回答,...(恕刪)

再多也不是全部,但只要還有一個在,堅持違規、違法的僥倖心態就還在~


大豆頁平 wrote:
沒看完你寫的,不過...(恕刪)

以我的經驗,警局政風處於被動,權責也不寬,而且當事件發生後極可能先被督察攔下或擋掉。
拿我這樓主題來說,應該在督察的權責比例比政風還要多,給政風也多是轉發督察。
而之前102年事件中的一件應該屬政風權責,但我到很久之後才發現政風完全不知道那件事...

為何不直接向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檢舉店家違規營業

你這案件雖然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是商業行為真正的主管機關不是警察,向警察報案實在是搞錯方向

影片看了

這個要看當初投訴1999是什麼內容

如果噪音,警察去也不會處理
如果是檢舉占用騎樓,
警察才能去勸導或是開單

如果
樓主是那兩個警察
你會怎麼處理?
wieter wrote:
為何不直接向縣市政...(恕刪)

別鬧了,踢皮球也不是這麼踢的~路霸也不是經發局的權責,經發局也是再給警察局~
真屬經發局的事,警局早就發文過去要求協辦處理?還需要提示?


a24976440 wrote:
影片看了這個要看當...(恕刪)

新北1999是可以從外部查詢的,查詢密碼的用途只有在網站查詢時會用得到。
http://www.rdec.ntpc.gov.tw/webpage/1999/a-02.html
可能是看慣了吧
我之前新竹租屋的時候
金山街的每戶人家都在比誰家花園漂亮
更用心的還佈置到人行道外了
perrowu wrote:
102年那兩篇,媒...(恕刪)
rukawa768815 wrote:
可能是看慣了吧我之...(恕刪)


金山街!是那個土地異常肥沃的地區嗎?種房子可以長的比樹快的地區?

其實破窗效應理論不過就是如此,姑息一個,很快就會冒出一堆。
破壞制度的速度永遠會比恢復制度還要來的快。

也不知道為什麼,警察的制度特別容易被破壞,不只違規的會去鬧警察,連公部門也會去耍警察...
113要警察先到場,事業廢棄物要警察去攔,連路邊車輛噪音檢測也要警察設臨檢站...
但也是啦,從我這看,警察真的很好耍~
騎樓在稅捐登記為營業用,就可以把騎樓、馬路當工作場所。警察竟然會猶豫...
(鐵皮屋違建都必須登記稅籍,難道有稅籍就不是違建了?稅籍跟違規是兩回事!)
室內洗車會淹水、觸電,所以只能在騎樓洗。
(這應該不用敘述吐槽點了吧...)
洗車就是在行使工作權。
(路邊吊車施工、貨車上下貨也都是在行使工作權!)
輪子不在騎樓、馬路就等於在室內,就不是利用道路作為工作場所。
(原來工作場所的認定比停車格還要小,延伸個六公尺也只看車輪。難怪我錄到有警察在騎樓被水槍管拌到也不能吭聲...)
洗自己、朋友的車這種沒收費的就不是在工作。
(收不收錢誰知道?一樣的行為,說有收費的才是違規?說沒收費的就不算違規的概念?)
把所有汙水、泡沫等等沖到馬路上是清潔。
(沒瞎的都能看到,水溝是在路邊而不是在路中,而且用在水溝邊擋汙水排進水溝的水泥砂,早足夠做一條擋水護欄分隔室內與騎樓。)

這些在我這的狀況,我只有下限令人嘆為觀止可以形容....當然還有什麼哀窮生重病來博同情的...
堅持要佔騎樓、馬路,就可以把警察耍到妥協,當然其他公部門也理所當然的都拖警察下水~

至今日今時,照樣把騎樓、馬路當工作場所~1999案件編號1060627783,查詢密碼1830的正式公文依然還沒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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