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來源的黃土有人想簽合約拿來填地合法嗎?


u90219171 wrote:
土的來源不說 只說是單純的黃土 很乾淨


來源都不知道 怎知乾不乾淨
不怕是騙人的 wrote:
來源都不知道 怎知...(恕刪)


沒錯阿 乾淨是他自己說的 不代表一定對

01小十字 wrote:
小心是煤渣還是亂七八糟的

到時查到了罰巨款

就欲哭無淚了!


太多黑道用人頭買一塊地
1 勾結農會貸款一大筆...賺第一手
2 賣土方 挖的像礦坑...賺第二手
3 給惡質廢棄物處理公司回填有毒廢棄物....賺第三手
4 走人

罰巨款??
你想太多

owlowlowl0212 wrote:
太多黑道用人頭買一...(恕刪)


直得思考

不過不知道為何 它們都不願意買地 說成本貴? 但是我覺得 可能他們也是怕日後的麻煩 萬一之前他們的土有問題沒弄好 可能地主都匯要替他們背黑鍋
我記得如果是倒「廢棄物」(垃圾)就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如果是倒「廢土」、「土石」等就是違反都市計畫法。重點是罰的對象都是業者和地主。如果業者找不到就只罰地主。

請注意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3款,會被移送的,而且地主要清理。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小衡衡 wrote:
請注意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3款,會被移送的,而且地主要清理。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你現在是打13樓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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