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是好事,但請小心別誤觸法網!

還好吧
他分享的圖片第四張就有拍到警語了阿
應該可以提出不被處罰的證據
沒錯就是罰款十萬

這不是公家機關自己舉發的

而是有人去檢舉

網路上專門有人幹這種事情

甚至以這個為業

每次去繳罰款承辦人也都很無奈

因為只要有人檢舉就一定要罰

然後罰金的一部分比例會當作檢舉人的賞金...

會檢舉的就是固定那幾個

希望大家多多小心囉
tiscore wrote:
還好吧
他分享的圖片第四張就有拍到警語了阿
應該可以提出不被處罰的證據 ...(恕刪)


其實不然

只要你分享的所有圖片其中有一張沒有加註警語

就構成檢舉的條件

所以大家還是勤快點吧

打個字花不了多少時間的
連 2005 年的舊帳都會被翻出來...
(最後回應 2006 年 11 月)

原始連結

難道要每一篇文章都要加警語?

不過看樣子應該是要繳稅才是.....
不然應該是刑事警察局來文才是.

p.s. 我知道了....
貼品酒心得是在做廣告, 廣告如果沒加警語就要罰款.....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truemanalex wrote:
因為只要有人檢舉就一定要罰
然後罰金的一部分比例會當作檢舉人的賞金...
...(恕刪)


所謂檢舉應該是依據這個行政規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但這個辦法自96年4月23日修正後,政府已經不再對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的檢舉案件提供檢舉獎金了。

檢舉網路販售酒品、酒品廣告未標示警語等案件不再發給檢舉獎金

會不會是因為過去有人檢舉得太浮濫的關係啊?......


對不起,我還是很好奇Mobile01的後續處置? 先聲明我不是找碴。

1. 那Mobile01的大大是不是把使用者的基本資料交出去了呢?
2. 交出去後,這位發言的CH1984大大是不是會被罰款? 看起來可能是。
3. 一紙財政部國庫署的書函公文,就可以要求提供網站提供用戶的個人資料嗎? 不需要警政單位出面嗎?
4. 為什麼這篇文章還不下架? 先前數字餐廳的存證信,文章不是馬上就下架了。

有法律專業人士的話,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如果按照網友提到的"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
1. 電視新聞或是電影中出現的畫面,要加註警語嗎?
2. 先前新聞再報導台灣啤酒節不算是宣傳嗎?
3. SBL台灣啤酒的隊員服裝上需要加註警語嗎?

喔!!我提到台灣啤酒了喔,不是幫他打廣告,他在全國各便利商店都買的到,口味有二種,原味與金牌,每罐好像15?? 要注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飲酒過量‧有礙健康」、「小飲怡情‧大飲傷身」、「三人喝酒是快樂‧一人喝酒是傷心」...

謝謝

dgkevin wrote:
1. 那Mobile01的大大是不是把使用者的基本資料交出去了呢?
目前只接獲來函,尚未收到國庫署的電話,因此資料目前還沒交出去。

dgkevin wrote:
2. 交出去後,這位發言的CH1984大大是不是會被罰款? 看起來可能是。
這點我們就不確定了...

dgkevin wrote:
3. 一紙財政部國庫署的書函公文,就可以要求提供網站提供用戶的個人資料嗎? 不需要警政單位出面嗎?
其實這也是我們感到疑惑的地方,因此目前我們是暫時先將資料收集妥當,並先公告給網友知道這件事,只此而已。

dgkevin wrote:
4. 為什麼這篇文章還不下架? 先前數字餐廳的存證信,文章不是馬上就下架了。
你是說這一篇公告要下架?
先前那一篇公告,到現在還活的好好的啊~ 只是沒人回應沉下去了而已
生平最恨只有一張嘴,而毫無半分建樹的人!
謝謝PERON大的回覆,我還想01應該不會這麼輕易就棄守。
加油囉!!
我住在香港的,我不加警告語句發圖,可以罰到我嗎?又,如洒類攝影地點在外地(如香港),又合法嗎?
照財政部這樣的講法, 那不得了了!罸不完了吧?! 隨便找個喝喜酒,尾牙,聚餐,唱歌的場合
有拍到酒標的照片就應該要開罰了! 這不是沒完沒了?! 我是建議回函給國庫署問一下(雖然
可能也是白問).

另外回樓上香港網友, 假如這個行為在台灣算犯罪, 但是因為罰不到所以不罰(有錯請各位糾正).
不過如果確定是犯罪的話, mobile01應該會被要求把相關圖片移除.這樣會對站方帶來困擾就
是了~~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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