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76451但原告當時開啟車尾警示燈且在道路右側停車不到1分鐘,不符合停車須滿3分鐘,且車輛不為立即行駛狀態的要件,此應屬同法第3款之「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罰鍰,員警開出900元不符法官認定,因此原處分撤銷。無聊的話..省三百....
shenlee wrote:小弟今日路邊臨時停車打電話,不到一分鐘,警察先生馬上給張違規停車紅單,小弟非常傻眼,該處在大馬路,整條路都紅線,我停車也沒影響交通,為了打電話,就靠邊停一下,我跟警察大人說我停不到一分鐘,這位大人說他在前面開單。看到我至少停了快10分鐘,這位大人真的是睜眼說瞎話,我後來查看行車紀錄器,從我停下到這位大人到來,不到1分鐘,要搶錢就明講嘛,這就是台灣警察的水準嗎???????????...(恕刪) 給警察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