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邊滾 wrote:
也對····那就給他...(恕刪)
beastboy wrote:
我姐姐是植物人,我...(恕刪)
你姐姐的這種狀況可不可以離婚,你還是要去問律師比較清楚
有免費律師詢問(像法院裡有法扶,現在選擇要到了,
你可去電問地方立委民意代表有沒有免費律師詢問個十分鐘)
一般來說打離婚官司共有三審,一審判決出來有任何一方不滿判決,可再上訴
我覺得現在最重要的是,你要跟你姐夫要到一大筆錢,以後來照顧你姐姐的醫療費用
像你姐姐出這種事,保險應該有理賠吧,保險金一定是在你姐夫那裡,
我覺得你都沒考慮到你姐姐的醫療費用嗎?
如果你姐夫真的心不在了,一定要跟他要一大筆錢來照料你姐姐的醫療費用
,這個也可以一起請教律師一併打官司
有的人打離婚官司純粹是不甘心不讓對方趁心如意,你倒不如靜下心來想想往後比較現實的問題
我曾經在一本雜誌上面看過類似的故事,女方出了意外成了值物人,
男方把保險金全拿去還房貸負債等等
根本不顧女方的醫療照護
女方家人發現後趕緊打官司,把保險金拿回來然後存入信託做為女方的醫療費用
Peggy到此一遊 wrote:
也許你不愛聽我覺得...(恕刪)
第 1052 條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植物人算是不治之惡疾?!
一、比方說我變成植物人了,我的老婆(假設是peggy)不要我了,peggy訴請離婚,法院實務是有判准的。
二、但如果原告敗訴確定(比方說三審定讞)了,是不能再以[同一事由]再重新提起訴訟,這叫一事不再理或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比方說:我的老婆(假設是peggy) 107.1.1打我一頓,我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peggy打得好,不構成離婚事由,我一再上訴到第三審,最後敗訴判決確定了,那我就不能再以[107.1.1 peggy打我,我要訴請離婚](同一事由)另外再提一次訴訟。
除非。。。。後來peggy另外挑個黃道吉日又打我一頓,我才能再以黃道吉日那天的事,再提一次訴訟。
*補充一下:家事事件法還有個[別訴禁止原則]要留意,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