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小子 wrote:所以最好就直接主張「特留份」(恕刪) 大兒子的第一繼承順位如果沒有消失也沒有放棄繼承孫子輩的沒有特留分可言房子賣了換現金,該課稅就課稅剩下的去信託,讓孫子們滿18或20歲後才可以領取這樣才能讓大兒子一毛都拿不到如果在阿公走後才處理,大兒子一定分得到
沒在生前立遺囑..並法院公證...只能依民法.憶江雲 wrote:幫鄰居上網查資料還是搞不懂,所以上來問一下各位大大,情形是鄰居阿公名下的房子,在他往生後要給孫女繼承,不讓他兒子繼承,因為他兒子把他的錢都花光光,他已經死心了,而他家只剩阿公,一兒子,媳婦,三個孫子,但上網查一查,發現有的人說只要兒子辦拋棄就可以,但又有人說銀行可以撤銷兒子的拋棄,而阿公也只剩下房子可給孫女了,要在世的時候辦過戶對他們而言有困難,老房子了,光增值稅就不知多少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