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查了消防署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在第十七條的內容: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八、高層建築物。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這樣是說,如果有設置滅火器,就可以不用有自動撒水系統了嗎,有效範圍要怎麼計算呢,謝謝大家!!
如真要改善的話,可在限改開立起,七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當地消防機關會依實際狀況增加改善期限。
( 會開一次展延會議,請你們管委員主委或代表人員及維修廠商,務必前往開會發言,說出你們的難處,要求增加改善時間 )
需檢附
1、展延計劃書。---可向當地消防機關拿取表格填寫
2、廠商估價單。
3、工程進度時程表。
4、與廠商打的契約。
雖然規定是這麼規定,但七日實在是太少了,很少有場所在改善這麼大工程的設備時,可以7日內提出這些文件。( 法規規定七日後,是可不受理展延的 )
被罰第一張罰單是免不了的。
當然,如果管委員有意願改善,時間上的長短,當地消防機關有權限"視場所情況"自行調整展延的日期長短。
也因為大大是住家,非營利事業單位、場所,所以一般來說展延通過的機會很大,但先決條件是,你們有意願並有實際的動作要去改善設備的問題。
只是口頭跟當地消防機關說"你要改善",可不會展延成功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