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保險業主管親口跟我講過公司訴訟策略:「程序上當然不賠,我跟你打到第三審,就算輸了,最多也是理賠而已,我幹馬先給?很多被保險人根本跟我們打不到三審,我們就賺到了。運氣好的,花點小錢就能和解了。」
23年前,有位朋友買了健康保險+壽險,保單寫著「承保範圍:臟器毀壞、重大不治。。。。」,那朋友肝壞死了80%,躺在加護病房不醒人事等換肝,保險公司說:「又還沒死,哪有『不治』」,等家屬給肝換完了,保險公司說:「看吧!又沒有死,沒有『不治』」。家屬主張「不治=器官不治」,保險公司主張「不治=人不治」。
所以我朋友的「健康保險」白買了,只能等「不治」(死)領壽險。
回到樓主的問題:
實務上有判決可以參考,你去司法院網站慢慢爬文,關鍵字用「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化學治療」搜尋,有很多判決,你買的應該是一家「X球X壽」。
不是這個條款訂得不好、語意不明,錯了!是用心雕琢、千錘百煉而成。壽險業財力雄厚,這些條款都是頂級大師故意置入的爭議。訂約時,既要足以誘使保險人投保掏錢,又要確保事故發生時,不用理賠。
在「風雲」中,霜、雲、風夠強了吧?雄霸在傳授武功給三個徒弟時事先都留下致命的破綻,確保日後師徒反目時,能一擊搏殺。霜、雲、風的驚世武功,在雄霸面前根本不堪一擊。
攻略(死馬當活馬醫):
一、誠信原則:這家保險公司,從99年開始,就因為這款條文纏訟了,10年過去了,明知這個條款有爭議,為什麼不修正明確,「賠」或「不賠」大可在保單訂清楚,讓民眾得以取捨。乃保險公司十年來竟繼續沿用,顯有故意以隱誨不明文字坑殺保戶之故意。
二、「契約爭議應做不利起草者解釋原則」(參閱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不過這個原則的適用,是在「無法探求當事人真意」前提下,才有適用,所以保險公司會主張「不在承保範圍內」是當事人真意,你只要舉證到「當事人真意不明」的程度(如:保險業務員未告知),就能將戰場引導至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的適用。
三、試著跟主管機關申訴,也許會有彩蛋。。。。
本發文為不專業、不負責任、不知羞恥發言,樓主宜找專業律師協助,我要進去看精神科接受電療了。
38:11你只可到這裡,不可越過;你狂傲的浪要到此止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