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nightages wrote:https://www(恕刪) 恐嚇: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公共危險刑法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好了這兩項罪名就夠了01應該去報案了愛曼達要躲好暫時居家辦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