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 Passcode wrote:
重點是自然人及姓名,(恕刪)


這是個資法 跟 妨礙秘密罪 好像有點不同吧
a9875566 wrote: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恕刪)


我有跟檢察官說 我並非無故 而是喝止 第三人 繼續爭執
jedijack wrote:
參考看看https:(恕刪)


感謝分享 我也是看過相關資料 也覺得不可成立
但 檢 的說法 說B沒同意就算 我也不敢當場爭執 畢竟他有權起訴我 反正最後是法院判 也不是他的責任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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