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閃一閃晾雞雞~~~ wrote:
好妙~不曉得拍警伯犯...(恕刪)
第五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六條 (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wang0237 wrote:
這並不是想要報復所發的文....
而我所說的拍警察不是要偷拍他們...而是光明正大的站在路邊拍...
通常警察躲的地方都是大家違規後的地方..
就以闖紅燈為例,警察都是等你闖完才站出來攔你...運氣好你只是被開單...
那運氣差一點闖到一半就被撞...
那如果警察是站在明顯的地方嚇阻的作用是不是比較大?
相信大家都討厭被偷拍...而且執行公務幹嘛偷偷摸摸的..
前面也有人說了
站在明顯的地方"嚇阻"
那就是只有警察在的時候才會有人在意
警察一不在就故態復萌了
這是人性,我知道,你也知道
以美國當例子
美國人駕駛的守法程度平均而言已經比臺灣人好很多了
警察還不是一樣偷偷躲在路邊抓
而且...不闖紅燈真的那麼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