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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074618
yourpp wrote:
報警無誤. 千萬別找(恕刪)
黃金手指 wrote:
報警...(恕刪)
看在你們觀念如此不正確上,特認真回覆,覺得好,記得嘉芬。

【重利罪無罪的經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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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炳義
選任辯護人 紀復儀 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略)
主文
高炳義無罪。
理由
(略)
貸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每2個月應給付24萬元之利息,年利率高達72%,
(略)
辯護人則辯護稱:陳春美為了此筆借款,委由
蔡琦嶺向被告協商2個月以上,並非處於急迫、輕率、無經
驗之情形,且被告是受陳春美、蔡琦嶺提出之高利率條件所
誘始貸與金錢,未料陳春美實際上還款能力不足,故被告亦
無重利犯意,
(略)
(三)惟按重利罪之成立,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
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故苟未
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仍難令負重利罪責(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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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觀點:
原因在於,多項證據顯示這名債務人的借錢理由並非急用,比如「整件借貸歷時2個多月」以及「借錢理由牽強」,且債務人過往亦有向民間及銀行借錢的經驗,代表並非第一次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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