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言] 原來警察可以這樣用的呀~~

可能是屬於先付款後上餐的店家

客人已經付完牛排費用...在店內等待餐點上來卻被遺忘...

而後來因店家無送上餐點...所以要告店家詐騙他已付出的費用.......

看似合理又不合理....不知道是否有懂法律的先進可指明如此案件是否算詐騙....

無論如何是小題大作了...
2006年大家都要快樂^^

taiwan99999 wrote:
可能是屬於先付款後上...(恕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雖然不是學法律的, 可以這樣解釋: 店家如果是疏忽忘記補齊餐點, 就不能算"意圖"吧? 除非顧客已經反應了, 店家故意不處理才稍微可構成意圖的要件
thomasho wrote:
台灣人大部份都是無知...(恕刪)


這不是無知

是無恥

莎朗石頭 wrote: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但是"意圖"這兩個字就很難論定了...

例如網拍...常常有人進行詐騙...收到匯款而不把東西寄出...

找到賣家來告他詐騙時...他是否也可以說忘記寄出呢?

即使買家有多次寄信打電話提醒他...他也可以說他每次都"忘記"寄出..

沒有"意圖"詐騙行為.....

有時候這種情況就怕遇到腦殘法官= =
2006年大家都要快樂^^
thomasho wrote:
台灣人大部份都是無知...(恕刪)

你不是台灣人嗎?如果你是的話,那你的本質就是無知的......沒知識又自以為大聲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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