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屬於先付款後上餐的店家客人已經付完牛排費用...在店內等待餐點上來卻被遺忘...而後來因店家無送上餐點...所以要告店家詐騙他已付出的費用.......看似合理又不合理....不知道是否有懂法律的先進可指明如此案件是否算詐騙....無論如何是小題大作了...
taiwan99999 wrote:可能是屬於先付款後上...(恕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雖然不是學法律的, 可以這樣解釋: 店家如果是疏忽忘記補齊餐點, 就不能算"意圖"吧? 除非顧客已經反應了, 店家故意不處理才稍微可構成意圖的要件
莎朗石頭 wrote: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但是"意圖"這兩個字就很難論定了...例如網拍...常常有人進行詐騙...收到匯款而不把東西寄出...找到賣家來告他詐騙時...他是否也可以說忘記寄出呢?即使買家有多次寄信打電話提醒他...他也可以說他每次都"忘記"寄出..沒有"意圖"詐騙行為.....有時候這種情況就怕遇到腦殘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