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各位大大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七天的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下: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簡單的說就是像是PCHOME、東森購物及來到您家門口打擾的銷售員所販賣的東西,是可以在七天內要求解除契約,也就是把完整的東西還人家,人家退您錢!而這邊是不需要理由的,也就是不用跟他說「我很窮!」




另外補充同條第二款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簡單的解釋就是說他在契約中跟你說,買LCD不可以沒有理由就要退貨!也是自動當作沒看到,忽略這一條照簽,因為此約定無效!照樣可以跟他退!
這邊的重點是要注意『郵購及訪問買賣』!!!也就是說當面買東西,您是有權利可以檢查的,消保法不用給您那麼多的保障!!
PS:解除契約後,要把『物品的原狀』還人家,包裝膠帶拆掉了還勉強說的過去,LCD掉了一條DVI線還要退貨就太扯!

那當面買東西有瑕疵怎麼辦呢?可以七天內退貨嗎??直接就要認賠送修嗎??
小弟不認為如此!!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以樓主的情形來說,出賣手機的廠商應擔保手機交給樓主時沒有瑕疵(小瑕疵不算,譬如手機保護貼一角翹起來),而樓主若於買到手機時就已經知道有瑕疵還願意買,廠商也不用負責。(例外的情形請看下附條文第三五五條)
以今天的情況而言,樓主檢查後發現手機螢幕斜掉,應該對使用者來說算是個大問題!
簡單來說,樓主可簡簡單單把手機跟包裝還他,要求不辦了退錢或是要求減少買手機的價錢,但是呢?簡便的方法應該是要求對方換一支新手機給他,等於說解除契約後又辦一個新契約,這可是沒有七天的限制唷!
但是呢?有沒有時間的限制,請看下列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
樓主應該儘速檢查,除很難發現的瑕疵外,應該儘速告知辦手機的對方!以免權益受損!
與大家分享!!!

簡單補充前五條及第三七三條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