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人民遇臨檢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增加3回應)

樓主說的很對
在這裡大家可以很不滿 也可以對員警值勤有很多意見
但是 如果因為對警察不滿
所以在他盤查你身份的時候 跟他大小聲 或是以三字經辱罵
他頂多是記個行政處分 而你卻是吃上官司
這樣划得來嗎?
我想樓主的意思並不是說大家遇到態度不佳的警員就要忍氣吞聲
而是你心平氣和配合處理
如果員警仍然蓄意刁難
等到事情結束
這個時候你找記者 找民代 要修理這種惡劣員警 至少你是立於不敗之地
比起前面你是妨礙公務 或是公然侮辱 好上太多了
就算不了了之 拿員警沒辦法
你也不用擔心自己會吃上官司
請各位務必要心平氣和 看清楚樓主的用心良苦啊!

饒益眾生,而不望報;代一切眾生受諸苦惱,所作功德盡以施之;等心眾生,謙下無礙
怕說他是假的警察而被....那到時候找民代、媒體有用嗎?
想問大家說
聯合新聞網提到說"律師黃仕翰表示,便衣警察要盤查,民眾可主張隱私權拒絕。如果當事人不具急迫危險性,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強制戴手銬"

這些話能否成立?這樣我也能提出隱私權而拒絕嗎?若不能我當下能錄音錄影自保嗎?

頹廢自由 wrote:
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強制戴手銬...(恕刪)


嗯......弄成妨礙公務,就是現行犯了(煙~~)
klpp wrote:
人民遇臨檢如何保障自...(恕刪)


我有許多次被臨檢的經驗,

一次重感冒頭暈的要死,可能是沒看清楚敢著黃燈通過,後面兩位警察追了上來說 我闖紅燈
當時頭暈的要死,已經沒有力氣爭辯,只好冷冷的說,我感冒的快要死掉,難道你們看不出來
要開罰單趕快開別囉嗦 ,警察只顧者開單什麼也沒說

一次是北投往州美快速道路因為位兩段式左轉而被攔下來

自己當時也有不好的地方,態度很衝,警察於是把我機車鑰匙拔了下來並且拍照錄影(當時已經熄火)
搞的我很生氣,後面也是開罰單了事...

只是無法了解當時警察拔鑰匙的行為

這次槍殺警察的事件也有相關的動作..很可憐的是兇嫌一氣之下拿長槍掃射,另外一件事則是一群人拉扯警察

執勤警察對空鳴槍...

公權力與人身自由向來是有牴觸的..

現在想想當時或許冷靜一點會比較好、要發脾氣很容易,忍耐憤怒則是不簡單的事

雖然我很討厭警察....但我不會去否定警察所付出的努力




看了那麼多討論 我只有一個結論:
在台灣 如果是男的遇到假警察 大概頂多被搶 如果是女的如果被X 算妳倒楣
大家應該不是有老婆 女友 就是有女兒的 這樣的法律只在保護警察的權利, 但是臺灣的警察卻很難保障百姓的安全
我如果有能力 我想移民是遲早的事!!

本人亦執業多年,尙不敢稱無所不知,但對臨檢相關規定本人之看法與klpp有所不同
本人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本就未賦予警方任意臨檢之權力,
合理懷疑應建立在經驗法則之基礎上,並依據一定之程序實行,詳如本人發表之主題所述宣導正確警方臨檢程序,以維民眾權益.,警方如依法執行,如不配合或如最近討論辱罵警員情節始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之虞.
刑法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人亦從法律討論,歡迎研究.


法官判斷因抗拒臨檢而發生妨害公務情事,有罪與否多有參考臨檢後是否有發現違法情事及是否有前科,來判斷其是否有其犯意,並就當時發生之情節來考量,因本人非本件訴代,不再討論個案,但依經驗仍認為警方之執勤技巧及方式有改進之空間.
老實說..
小弟看到其中一項條文就已經無法認同...

"警職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因此,穿著制服的警察你必須配合,便衣警察他如果出示證件,你也必須配合。就算他只是把證件給你閃一下,注意:警察是要[出示]證件,不是讓你[檢查]證件,你不能主張「我沒看清楚」或是「現在詐騙很多,我哪知真假」等等的理由,即使是你要求再看一次,警察都不必理你,因為法律沒有要求警察出示2次,如果你真的想看清楚,你應該心平氣和或是客氣的請求警察讓你看清楚,即使是心平氣和,警察也不一定必須讓你再看一次。這並不是為警察說話,而是上了法庭,法官只問警察有沒有出示,而不會管你有沒有看清楚。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遭受臨檢、盤查時,還是態度平和的配合,對自己較有利。記得,如果警察有任何的不法或態度不佳,你先求脫身才是明智之道。

如果每位民眾都要求仔細先看警察的證件後才給盤查,那通緝犯呢? 殺人犯呢? 在警察眼中,誰的臉上都沒寫字,是該民眾先看警察的證件後再給警察檢查,還是該警察先檢查民眾? 這道理不辯自明,當然這對善良民眾不公平,但為了整體社會,還是得忍耐。"


小弟不知道這是不是條文,或是轉述而已,但是光這項條文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爭議
假設今天員警只是懷疑這位民眾.並無實證那民眾為甚麼不可以要求確認該員警身分??

再說..
以現在的社會來看..假警察真性侵或謀財害命的案件也時有所聞
只是隨便晃一下證件...誰都不會相信吧
這些事情能等到脫身後再尋求法律途徑嗎???

小弟不是對員警有偏見..
只是有些作法或是規範是不是有可以商卻跟討論的空間..
舉那位女大學生為例...
她會懷疑員警身分與不配合是很正常的反應..
不跟著去那更是正確的做法..
(家中哪位長輩不是從小告誡,不能隨便跟陌生人走)

假設若是假警察的話..
那是不是要跟那女學生說乖乖跟對方走..
萬一出事了.想辦法脫身回來我們再尋求法律途徑來討回公道..


有些事後再來要求正義與公平根本於事無補徒增遺憾而已...
萬一鬧出人命...
還追求啥法律途徑!!??
替亡者做功德比較實際啦
大家看完樓主文章後,還是感性重於理性,情重於理重於法
難得01有這麼值得一看的文章,同時亦有法界人士加入討論

妨礙公務其實非常容易成立,該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操之於警察之手
不過一般民眾若觸犯該條,大多判緩刑或緩起訴處分
學習永無止境
wrote wrote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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