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cat wrote:怎麼罰?不懂~有人可...(恕刪) 馬的應該是這條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To Be wrote:以後說不定要付費取得悠遊卡公司所發的賣家認證,用悠遊卡作為付費工具,把悠遊卡作成新網路交易平台如此才能在捷運面交呢不知道會不會變成這樣..(恕刪) 嗯!這點也可以建議在小惡魔市集上,這樣更有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