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鬼女 wrote:那請問唷~~~如果雇主把提報的薪資降為最低薪資呢?我的薪水是21000 雇主只提報16500,這樣會有多大的影響呢? 我們的公司也一樣還不準不同意! 強制執行! 所以.... 我要失業了~ 請你要小心~公司也有可能更改員工福利規章或將要付的錢巧立名目避掉轉嫁回員工身上(譬如要員工參加年金保險! 請注意!)雖然Kevin說那些錢很少要再做額外規劃來累積退休本錢但畢竟那是你原本辛苦工作就該得到的權益不該被剝奪~ 請想清楚喔!不過~會這樣對待員工的公司通常是小公司小企業如此這樣做.又沒有任何補償~也不宜久待吧?
所以自從這所謂的勞退新制開辦許多的怪現象就產生了...離職再進...高獎金低底薪等...這制度不是不好但是開辦速度卻是太快法制也配不上看看處罰好了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那你下一個工作哪邊找?罰6000-6萬?這點錢算什麼?卯起來公司收一收去大陸做....受害的是誰?還不是我們這些員工...所以說除了那些規模龐大跑不掉的以外中小企業的實行率真的很差名目也多...為什麼?經濟環境只能小賺了...再弄這個,搞不好都沒賺了那老闆沒賺他還開公司做啥?頂多收一收...出國養晚年失業人口就又這樣增加了再不然發你資遣費要你離職..以後公司都用聘僱人員這多好啊...又有效率(沒效率就走人)又能省錢最後惡性循環失業率節節上升員工更不敢要求公司公司就能變更多方法...以當員工身分來說...這當然是應該要實行的政策但以老闆角度來說...以利至上當評估後發覺不合算時...他收公司你也沒辦法所以...這政策弄得不好就是二敗俱傷的場面...唯一獲利的...只有勞保局和缺錢缺很大的政府...(以上有點...情緒化了...)
我個人倒是有幾點看法:1.現在台灣的公司哪有什麼永續經營的可能與理念?一般都是做個十到十五年就會結束了2.罰個六萬又如何?公司一提撥勞退金就是幾百幾千萬地,就算公司願意被罰,政府人員也沒那個耐性跑個那相當於幾百幾千萬的六萬的好幾百次吧?3.現在是微利時代,所以死薪水一定會降低,上班族如果還不願培養業務技能,真的會很吃虧;4.我的工作是純佣金制,所以公司願意配合實施勞退新制.可是即使如此我的公司都還要定期實施業務目標責任制,每人做不到就要罰一千元,勞退新制對公司的利潤損害真的很大,5.勞退新制說穿了就是政府缺錢,當權的政府不敢跟選票來源的勞工拿錢,於是就向公司挖.6.若問人:你認為明年還會待在這公司的機率有多少?即使是回答有90%的可能性,那二十年後呢?明年是90%,後年就是81%,後後年就是81%再乘以0.9....算一算就知道了.....7.每年都有通膨,今年的一千元的價值到了明年可能只剩970元的價值.十年前大家都想當百萬富翁,可是現在就算是千萬富翁也沒人會覺得有個一千萬是可以高枕無憂的事....政府趁當下把錢從人民口袋挖出來,我們退休後早已是二十三十年後的事了,那個幾十萬頂多過百萬的金額,到時能用多久?真的是沒人能說個準吧.....8.我是覺得與其跟公司爭,不如先待著,然後在留得青山在的同時,趕緊培養自己的其他出路/技能吧.不然到哪裡或就算到了能給6%的公司,誰敢說類似這樣被動剝奪權益的是不會再發生?
不管政府是不是缺錢,其實這個政策早該做了但是過去一直沒這樣做,才會有很多人沒辦法領到他應得的退休金不管夠不夠用,基本上該得到的錢就應該要獲得保障所以一方面自己要不斷充實自己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有這種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
ptx wrote:不管政府是不是缺錢,其實這個政策早該做了但是過去一直沒這樣做,才會有很多人沒辦法領到他應得的退休金不管夠不夠用,基本上該得到的錢就應該要獲得保障所以一方面自己要不斷充實自己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有這種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 在歐美,政府是把人民的錢真正拿去以錢滾錢,等到他們老了,政府就全額負責,所以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用愁,也很少有買房子置產的觀念;尤其是在歐洲.雖然他們的稅率重達30%多,可是到老了卻是政府負責到底....東方人尤其是台灣就相反.人民的錢不知道哪去了,要錢前先畫大餅,就算規劃好了完善的法律,那也是給弱勢的人去遵守(不是怒化的情緒,這是事實).等到人民沒錢了,再以低利貸款的方式提供所謂的補助就算是仿造歐美,提撥30%以便自己養老用,都比不上歐美的設計.因為再怎麼樣的提撥30%,其金額價值到了自己老的時候都早已大幅縮水.我倒寧願現在就每年都給政府30%,然後到老時政府養我,也不願自己提撥30%,然後到老時自己用那30%......一個是用完就沒了,一個卻是負責養到自己終老此生....一個是真正的互助,一個是要自己救自己,偏偏自己救自己的辦法的制定仍不是自己能做主
湯瑪斯與德雷莎 wrote:偏偏自己救自己的辦法的制定仍不是自己能做主 看看我們的憲法,本來應該是可以的但是立委諸公們始終不願意制定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相關法令湯瑪斯與德雷莎 wrote:現在通過的版本可不是當初勞工團體抗爭的版本喔.那是政府的"修訂版本"..... 我想沒有哪一套法令是只根據特定團體要求而制定的所有法令的內容都是多方協商而來這樣的勞退基金的法令,當然不能只有勞工團體的意見,也須兼顧雇主的權益與能力吧如果勞工團體要求每個月工時縮減至十八小時,最低薪資提高到三萬政府總不可能依照這樣的要求配合制定法令,這樣反而才有問題
ptx wrote:我想沒有哪一套法令是只根據特定團體要求而制定的所有法令的內容都是多方協商而來這樣的勞退基金的法令,當然不能只有勞工團體的意見,也須兼顧雇主的權益與能力吧如果勞工團體要求每個月工時縮減至十八小時,最低薪資提高到三萬政府總不可能依照這樣的要求配合制定法令,這樣反而才有問題 認同您的看法.一昧倒地顧及任何一方都是損害另一方的.只是我覺得這樣的設計仍是走不出一個大前提,那就是景氣.我個人是贊同與大陸全面開放往來的.如果早在十五年前我們就作了,那時我們早就掐住整個中國大陸的經濟咽喉,而非像現在這樣,籌碼已經所剩不多,反倒任人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