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Reich wrote:
以下是大略的對話....
條杯杯不爽的大吼:阿你是沒看到我要你們停嗎?
老杯杯吼回去:我這邊綠燈耶!!!
條杯杯:警察在指揮交通的時候要看警察..不能光看交通號誌...
老杯杯:你又沒有給我看你的證件...只穿警察的衣服又不一定是警察...
依據警察職務行使法第4條規定:「1.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 或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2.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已經穿著制服時,自然不需要再出示證件。
(當然有人會說制服容易取得,但是證件也能偽造啊!
更何況沒去警局泡過茶的人大概也不知道警察證件長啥鬼樣。)
亂穿警察制服會違反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不過實務上對警察制服的認定,除了衣服樣式之外,還包含警階、姓名、編號、背章....等,
所以會有長很像的社區巡守隊制服出現。
(過去警政署不知為何跟司法單位槓上,曾經放話要用158條抓法警,見一個辦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