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所犯之罪係告訴乃...(恕刪)
所以就是私下花錢消災

flycode wrote:
我才懶得跟你扯,你是不看著作權法第51條嗎?眼睛這麼大,就只看你認為有罪的,不看排除有罪的?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1條就是所謂的排除原則,讓人可以合法複製,
P2P下載者把檔案放在自己私人電腦裡,由別人自行完成複製,
雖然有上傳,最多也只能散布"局部"不完整的檔案,怎麼可能符合散布的要件呢?
要是P2P下載的方式也符合"散布",你送個油墨/張紙都有罪,
只因為別人可把油墨和張紙拼湊成侵權的著作物,搞到來不就全世界都有罪!! 少來這一套!
當然,若侵權者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的保護,那就最好乖乖的談和解!
...(恕刪)
kiNgoFlDs wrote:
我的疑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