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talen wrote:
傷亡的是狗,但是狗屬於小女孩財產,小女孩的財產受損且事故已然發生 雙方不能任意離開現場也不能未經過對方同意移動現場,再者尚未和解 且未同意另一方同意可以逕行離開,所以就形成了肇事逃逸。
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乃公訴罪,其法源依據與定義乃根據我國刑法在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的定義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是人人人,不是阿貓貓,阿狗狗或者是類似的動物或昆蟲,因此依照本事件兩造(別跟我說狗算其中一造)均無人死亡及受傷的情況看來,根本不具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條件。
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
第一、根本無人死傷,故無法構成「肇事逃逸」之要件。
第二、因為無「死傷」之被害「人」(不是狗),而狗不具自然人身份,無法向檢察官告發,故也無法成立「肇事逃逸」的公訴罪。
第三、因本事件跟本沒有致人死傷的狀況,而大姊姊也不需盡到「將傷者(是人不是狗)送醫的義務」
故這位大姊姊只是先行離去,沒有逃逸的問題,故也購不成「肇事逃逸」。
搞了半天原來「肇事逃逸」是針對人不是針對「財產」也不是針對「動物」!!!
明知道「傷亡的是狗」,還用「肇事逃逸」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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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總行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