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FTJB,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 法律途徑

雖然很討厭三星迷

但動不動就想要提告

我感覺太孩子氣了

我只想跟版大說



wrote:
(恕刪)
蓋大樓了~

本來住在五樓而以現在居然蓋到200了~ 果然是有淺力股~

樓主已經自爆關帳號了~ 這下應該沒有開箱文了~~

所以結論就是~ 自認的正義失敗........

PS: 其實我覺得FTJB比較成熟的說......

01是嘴砲混戰區, 奈的住性子繼續嘴砲的忍耐度才是高啊..........

相機有一種奇妙又難以抗拒的吸引力...........
小樊 wrote:
  其實我覺得很好笑!!
  本篇是今日我看過最快樂的文章
  什麼時候進棺材    能成案並非代表能成罪!
  一些人講得好像自己就是法官律師一樣!
  如果這一句能成罪~
  很多夫妻間用來吵架囂罵的字語都可拿出來告一告
  如  你怎麼不去死一死?!

一點都不好笑,
這討論串早就有人講到重點,
是不是恐嚇要看當事人跟法官的看法,其他無關的人的意見根本沒有參考的價值,
因為成立的要件包含原告的『主觀意見』,
只要原告成證明和說服法官他的確『心生恐懼』,
被告講了什麼在旁人看來無關緊要的話反而沒關係。

許多人都忘了現實中經常發生的『罵人不帶髒字』,恐嚇也是一樣,
要讓對方感到害怕不見得要說出非常明顯的威脅字眼,
事實上往往只要靠雙方的關係就能輕易達到『恐嚇不帶威脅字眼』。

另外,回你最後夫妻那段,只要心生恐懼且可以證明就可以告,
很多時候不告有很多考量,很多人在衡量提告之後的得失後決定不提告,而不是不能告,
尤其是親人和夫妻間更是如此。

我其實比較好奇的是從討論串可以看出許多人對於恐嚇成立的條件充滿錯誤的認知,
不知是台灣的法律教育太差還是其實有些人根本還沒出社會?
有些人喜愛不就事實討論!3言兩語就漫罵別人做人身攻擊!問後人家家裡人!!甚至出言恐嚇..這等人應不被言論自由法律所保護!

會想提告者...
一般是感覺被污辱或恐嚇所必須採取的法律途徑手段..先會給對方道歉機會.例如:1.同討論主題道歉即可..或另開主題..嚴重點指定幾個網站討論區道歉或登報道歉.是否有做出道歉否!就相關著會不會收到法院傳票的機率了!!.但對方遲遲不理下.就即可能會提出告訴..


不會告者...
一般是沒上過法院經驗!會怕!另一方面也考慮到要花時間跑法院..


ps:相信目前這棟大樓裡留言PO文者!上過法院大概不到2個..不管是被告過或告過人的..有嗎?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公開私人信件~~~有無觸法呀
樓下法律達人幫我解答看看
免責聲明:說的話都不算喔 啾咪~>_ ^

ama1314 wrote:
公開私人信件~~~有...(恕刪)


那是公開(收件人)..屬自己的!!

就像有人收別人寄的冥紙一樣.收件人把它公開上新聞..!!警方就得調查!!不只沒違法反而是對自己一種保護手段..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ama1314 wrote:
公開私人信件~~~有無觸法呀
樓下法律達人幫我解答看看

我不是法律達人,
不過我可以回答你這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許多人會認為自己的東西應該可以自己決定公開,
卻忽略了所謂的私人談話算是一種『秘密』,
當事人『都有』所有權且須負擔守密義務,
在還沒取得『所有』當事者的同意下公開等同侵犯其他當事人的權利。
妨害秘密罪所規範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竊取他人隱私部份..

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另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樓主有被恐嚇之慮,故而公開自已PM內容望對方公開道歉,與"無故竊聽竊取"有別...也非竊取公開..當然不屬"妨害秘密罪"之規範..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不曉得是不是只有我覺得...
不成熟的應該是動不動就要告的人吧,
現在真的是什麼雞毛蒜皮的事都能告耶!
這篇真的很無聊,我也真的很無聊跑來回,但是誰叫今天這麼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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