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ychiao wrote:
虐傭??? 麻煩你們告訴我台灣誰家外傭8點上班,5點下班。護照自己保管?我已經說過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
另外,該菲傭星期日還都有上當地菲律賓教會,是教友幫他檢舉

講直白點,不就逃跑外傭反告顧主。
這台灣逃跑外傭每年可是上萬
要照各位說法,台灣顧外傭的是否每個先關5年先???

劉珊刪起訴5年,那是只能說是美國制度問題

另外,該菲傭與劉珊珊2個當事人,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應徵、中華民國外交部委派、中華民國外交部支薪。是否公務,於情於法於理,都是中華民國外交部說了算。美國檢方的自行認定,竟然有國人贊同,真是天下無奇不有

你怎麼跟你頭像的動物一樣聽不懂人話
第一段就欠砲...在台灣是一回事、在美國是另外一回事
你有種就去阿富汗找個一堆拿AK-47的當地回教軍閥、然後當場在他們面前烤豬肉排跟他說好吃好吃看看
記得跟他說、我們台灣中秋節都烤香腸(豬肉)跟豬排~叫他別侵犯你的主權~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
倒是...美國完全不尊重台灣主權...不尊重豁免權...和老共相去不遠.....(恕刪)

您這次跳針?
是暴走了?

為何?


台灣跟美國簽約的是功能性豁免權,
條文都是雙方同意下去簽的,

美國依照台灣同意簽署的功能性豁免權條約,
如果這樣叫做不尊重台灣,
那麼當初台灣簽約的官員不就是不尊重台灣,



小樓哥!
我這輩子
還沒看過這麼喜歡自己打自己嘴巴的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之非正式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台灣)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功能性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gcsu3100 wrote:
如果外交部的正本上,其內容 載明支付的薪資,1240美元,沒有低於最低薪資。那麼代表處就沒有違法。

僕役拿到(1240美元) - (日常的支付,含住、食、醫療、保險等,不是付給代表處,而且這些開銷可能很高),剩餘的錢就是他賺的。

-------------------------------------------------------------------------------

如果外交部的正本上,其內容 載明支付的薪資,1240美元,沒有低於最低薪資。代表處就沒有違法。

而又如果僕役認為,支付790給代表處能包含住、食、醫療、保險等,較為划算,而她也願意支付。


基本上沒有雇傭需負擔住、食費用的問題
因為人家的法規上寫明了是雇主需負擔雇傭的食宿
至於保險我記得美國法令是雇主跟雇傭要各付一半

美國關於䀻請外籍僱用關於食宿的問題AIT上有資料可以查
至於保險 我可能要請住當地的朋友幫我查查看



僱主持有非移民身份,其傭工注意事項

僱主要以B、E、F、H、I、J、L、M、O、P、或Q類非移民身份申請入境,或已經以該身份停留美國,其隨行或隨後會合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傭工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住所並且無意放棄其國外住所 (不論僱主本身所持有的非移民身份種類是否有此要求) 。

B. 傭工能證明曾有至少一年以上的幫傭經驗。

C. 在僱主進入美國前,傭工已經在外國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以上;或者,若僱傭關係短暫的建立在申請簽證之前,僱主能證明在傭工申請簽證前就已經連續好幾年固定(整年的或季節性的)聘僱職務與申請人相同的個人或家庭傭工。

D. 僱主及傭工已簽立僱傭契約,約定:

(1) 薪資標準必須高於美國最低工資及美國當地基本工資;

(2) 僱主提供免費食宿;

(3) 僱主將是傭工的唯一僱主;並且

(4) 僱主必須支付傭工赴美的旅費,以及傭工至僱主後續派任工作地點的旅費,或是僱主於美國任務完成後支付傭工回到其原居住國家的旅費。


http://www.ait.org.tw/zh/domestic-employees-visas.html

不管是什麼身分都沒有權利與資格奴役他人

weychiao wrote:
虐傭??? 麻煩你們...(恕刪)


說的也是、麻煩把你的小孩送來我家,
我一天讓她工作8小時就好、週休二日
薪水給他"勞基法"規定的17880!
供吃住,反正閣下不也是支持633所有所作所為!
在台灣壓榨不夠,還要到國外壓榨
就我的觀點來看,有夠丟臉!
大陸的台商給阿六仔的印象就是摳門、小氣!
現在還鬧到美國版面上!
真是丟臉丟大了!
以為真的是天龍國的國民嗎?
真是
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到我的

思兼 wrote:
不管是什麼身分都沒有權利與資格奴役他人(恕刪)



這點認同

所以說台灣的雇主更不應該奴役我們這群勞工
扣押菲傭護照是哪們子的官方公務範圍

駐外單位的公務範圍內有包含扣押菲傭護照嗎?

如果扣押護照為公務範圍內必須,那才符合1980雙方簽訂的內容

如果不是,扣押護照就是劉處長私人行為,私人行為就不是公務,不能有豁免權



上一個菲傭得憂鬱症,這個菲傭跑到超商求救

一個小小的單位有四個證人替FBI作證

再掰阿!

Elros1224 wrote:
基本上沒有雇傭需負擔...(恕刪)



D. 僱主及傭工已簽立僱傭契約,約定:

(1) 薪資標準必須高於美國最低工資及美國當地基本工資;

(2) 僱主提供免費食宿;

(3) 僱主將是傭工的唯一僱主;並且

(4) 僱主必須支付傭工赴美的旅費,以及傭工至僱主後續派任工作地點的旅費,或是僱主於美國任務完成後支付傭工回到其原居住國家的旅費。

http://www.ait.org.tw/zh/domestic-employees-visas.html



拿法條來佐證是好事。鼓勵鼓勵!!!!

想順便請問一下

從您所提共的資料,A點(傭工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住所並且無意放棄其國外住所) 和 C點 (在僱主進入美國前,傭工已經在外國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以上),又我就今日所讀到資訊,政大國際法教授、趙國材 教授,提到,雙方簽訂契約在菲律賓。是故,契約準據法是在菲律賓,而契約履行地是在美國。


因為沒有雙方的契約資料,所以就假設一下

假設雙方當初在菲律賓訂定契約的時候,契約內容沒有明載說提供食、宿,那麼到了美國到底要遵守哪一國的法條? 是契約準據法的菲律賓嗎? 還是履行國,美國? 又AIT文件上說要求僱主及傭工已簽立僱傭契約,約定:(2) 僱主提供免費食宿。那如果當初在菲律賓是簽訂不提拱食、宿。那是否要另訂契約? 還是已在菲律賓簽訂的為主呢?


gcsu3100 wrote:
這點認同

所以說台灣的雇主更不應該奴役我們這群勞工




不不不不


在法律不允許奴役的國家確實是不能奴役人的

而在法律沒有說可不可以的國家
奴役不但不違法
還可以得諾貝爾獎



我可沒說是哪一國喔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shadow812 wrote:
說的也是、麻煩把你的小孩送來我家,
我一天讓她工作8小時就好、週休二日
薪水給他"勞基法"規定的17880!
供吃住,反正閣下不也是支持633所有所作所為!
在台灣壓榨不夠,還要到國外壓榨
就我的觀點來看,有夠丟臉!
大陸的台商給阿六仔的印象就是摳門、小氣!
現在還鬧到美國版面上!
真是丟臉丟大了!
...(恕刪)

說得好!推一個!




換個類似說法
如果我請一個幫傭薪水給他"勞基法"規定的17880元,
但是計算他住我家一天每一天扣住宿費用300元˙,
每天吃飯扣200,住的房間水電扣他每月使用量1000元,

換算後一個月實際上只給1880元就好,

這樣當然算虐勞啊!



真是丟臉丟到美國,
連幫傭的住宿是雇主免費提供的也要亂搞扣住宿費用,

真是糟蹋人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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