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當訟棍就上手.被告違反著作權法.要去台北保智大隊做筆錄(故事經過分享)

哈哈~~
告了一大堆人
一樣都不起訴耶...







說真的.告還告去還不是為了錢而已
用著作權法告人
告贏有錢拿 告輸不痛也不癢
造成有人說
著作權是個惡法
著作權是個惡法
著作權是個惡法
著作權是個惡法.......


怎樣??老娘就是不給你錢咧
咬我喔
米高鹽 wrote:
一般告訴案件都是以"...(恕刪)

xxxx0926 wrote:
案件檢察官幫我移到台...(恕刪)


隨意的對你訴訟,強制你必須花時間與精神陪這壞蛋玩。
這過程的時間,精神,金錢的損失,請樓主務必爭取回來,讓他再也不敢。
不然就這樣子結束,他都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一定會繼續玩弄其他不懂反抗的人!

感謝樓主的冒險與認真。

xxxx0926 wrote:
告贏有錢拿 告輸不痛也不癢...(恕刪)


沒錯!

目前依現行司法審判制度,刑事部分應須再改革,避免濫訴情事一再發生

刑事訴訟應亦改為若不起訴或無罪宣判時,告訴人應支付被告之律師費用,始為公平,
且可達促使人人可請律師,律師積極為被告辯護,律師有錢收之雙贏局面!
否則一些芝麻蒜皮小案件告來告去,告訴方穩贏的,完全不須擔負任何誤告之責

另外,看了這份不起訴書... 哀~ 司法喔,根本就是大部分剪下&貼上,文稿千篇一律,包含法院的判決書都一樣,司法再這樣搞下去,天平總有歪掉回不正的時候



司法早嘛歪掉了....
mcu_master wrote:
沒錯!目前依現行司法...(恕刪)
10餘天前才陪朋友去做筆錄
一樣是違反著作權法

嚴格來説
智慧財產權侵權
在多數國家
只是單純民事糾紛
我國之所以設有刑責
純粹當年是在某國壓力下
才有現今的法律
個人也覺得規定有刑責那部分個悪法

在台灣有不少人
就是利用其具有刑事責任的特性
以刑逼民
因為一般人怕有前科
據此對你要求高額賠償金
等你和解付錢
他們就會撤回告訴

藉版主之版
呼籲郷民
千萬不要在網路上
下載音樂丶影片
或建立超連結
我一個朋友的小孩
就下載13首音樂
並且在自己網頁建立超連結
賠了不少摳摳
希望大家多去了解
一般法律常識
才能保護自己

設若版主所述內容屬實(請見諒)
以下版主不妨參考看是否合用
一丶直接打電話問智財大隊看是否可以移請由你戶籍所在地的相關機關詢問。
二丶就整個事情始末誠實敘述,如你真的不知道所賣的東西有侵犯他人的萻作權,你在什麼地方買來轉賣賺差價(最好要有證據),據此主張你沒有主觀犯意,也許地檢署會接受。
三丶某樓提及在其取得著作權前,在其他網站己有他人販售的事實(最好有證據),可以提出來,甚至可以把他的著作權拿掉,對你也會有幫助。





xxxx0926 wrote:
哈哈~~告了一大堆人...(恕刪)
這就是同案被告 被偉大的檢察官喻令庭外和解的不起訴書

所有事都要和解 那苦主請律師要幹嘛?

一開始若要和解.被告自己不會講

說也奇怪.花好幾萬元請律師辯護

當開偵察庭時.不知道在幹什麼??

好像也沒有辯護到被告??

告訴人贏了和解金

那莫名其妙的被告呢?

花了個把萬請律師

被告還要將物品銷毀

整篇不起訴書就像是犯了著作權法一般

法律的天秤真的歪了

為法律默哀中....

那智慧財產局的公文算什麼??

還是檢方其實也不懂著作權法????






再追加一張通緝書

話說告訴人拿著律師老爸的印章自己公證?

偽造證明設計圖是自己畫的???

踢到鐵板了齁?!?!?!

傳不到就拘 拘不到就通緝

一個正常有在執業的律師

怎有可能冒著被通緝的風險

不出來面對


xxxx0926 wrote:
這就是同案被告 被偉...(恕刪)


Emma2 wrote:
10餘天前才陪朋友去...(恕刪)


我個人倒是持相反意見 ~

當初會讓"違反著作權法"具有刑事責任, 主要是因為民事賠償對盜版業者不痛不癢....

有很多大型企業縱容員工使用盜版軟體, 反正被抓到以後再談賠償, 老闆不痛不癢

但是附帶了刑事責任以後, 很多老闆才開始認真思考"不應該"使用盜版軟體....


個人倒是認為, 任何制度都會有人鑽漏洞, 找出對自己有利的做法....樓主遇到的, 疑似所謂的著作權蟑螂罷了....
xxxx0926 wrote:
再追加一張通緝書
話說告訴人拿著律師老爸的印章自己公證?
偽造證明設計圖是自己畫的???
踢到鐵板了齁?!?!?!
傳不就就拘 拘不到就通緝
一個正常有在執業的律師
怎有可能冒著被通緝的風險
不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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