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auyu wrote:
舉例不是為了區分不小心和故意犯罪的差別
而是你所謂的公平原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公平嗎?
你覺得你的舉例--打斷腿--跟--鞭刑--的意義不相同?
shiauyu wrote:
而且這例子跟鞭刑扯不上關係,我文中沒有任何一項扯到小明該受鞭刑
我的目的在於,這些重大犯罪者鞭不鞭的意義何在,打一鞭,打十鞭就符合你所謂的公平原則了嗎
鞭刑算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關人一輩子就不算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鞭刑屬於身體刑,關人一輩子屬於限制自由刑,都是侵犯人權的一種。
shiauyu wrote:
要是怕死就不去殺人,要是怕死就不去綁架勒贖然後撕票,那這社會簡單多了阿
有死刑都有人不怕死了,跑去犯罪我不反對,鞭刑會對欲犯罪者產生的嚇阻作用,但是在這邊說有什麼用呢?
很諷刺的是,連署是能達到立法的功能嗎?刪)
有人因為--不怕死--的理由而去殺人,綁架撕票,強姦嗎?倒是有人因為嚴刑峻法,考慮到事情的嚴重性之後,三思之後決定懸崖勒馬改過自新的例子。
雖然嚴刑峻法和鞭刑不見得對於--亡命之徒,視死如歸--的人有赫組效用,但是對於還有一絲--人性--的罪犯,還是有很大的嚇阻作用,起碼也許不考慮到自己本身,也許會考慮到親人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