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妳自己不是都貼出來了嗎?
商業或是非營利教育目的>法官能認同你 誠如我上面說的
你家小貓小狗要聽都行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以樓主一個人抓了一隻片
該廠商損失多少錢?要怎樣估量?
這些上法院都是可以做攻防的
我再次強調 我沒說P2P上面傳輸影片是無罪的
但是我也沒說它有罪 法院是開來審理案件的
不是在這裡嘴砲的 再者 P2P的傳輸模式是片段式的
要怎樣認定這一點也是有所模糊的地方(賣空白紙和印表機還有墨水的廠商不會觸法)
重點根本不在這樣的行為本質上有沒有觸法
而是在法院跑流程之後攻防的結果
不然怎會有人殺人不用坐牢 睡到一半被抓起來等等等等
我也是想說 不懂 請別害人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罪,
故和解即可撤回。...(恕刪)
這部分我就不太曉得了...我的觀念來自於DVD實體所發生的問題...網路P2P的部分實在就不很清楚....
查了一下....果真是不是碟片有差,看來發文者既然承認了就交一下保護費吧!! 之前DVD價碼好像是20萬談起...最終是10萬元附近成交.....就當做遇到詐騙集團好了...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saintman wrote:
之前國外帶回的正版的dvd轉賣觸法不也是如此? 不合理, 但遇上了就只能啞巴吃黃蓮, 和解了事, 你有看過
因此抗爭此法例不合理成功不用付和解金的嗎? 你只能賣其他東西送原版DVD XD, 不能賣我用送的行吧!
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轉送正版的dvd, 那些代理商就沒你皮條.
條文: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案例是因為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去國外帶DVD回台灣一次只能"一定數量"才不會違法
這是憲法保障的 既然該DVD為該人所有
他要怎樣對他這樣物品是他家的事 包含敲碎.送人.出借.販售
除了著作權法的規定外都是合法的
台灣有過出租零售版.出租海外DVD最後無罪的案例
可以GOOGLE一下
本身從海外帶DVD回來看 甚至出租都是合法不會出狀況的
但是如果有大量購買販售、出借就很有可能會觸法
妳要跟法官說"100片是我自己想看的"這種說詞會被採信可能有點困難
一兩片的話基本上就算片商要告你要勝訴的機率很低 而且有無罪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