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質疑是警察攔檢追捕才導致意外發生........

可悲的社會

一堆人

遇到不好的事

一定先怪別人

都是別人的錯

反省是啥小
殘障手冊申請中~
unwm wrote:
可悲的社會
一堆人
遇到不好的事
一定先怪別人...(恕刪)

不過以此樓來看
會怪罪條子的還是少數
所以社會並沒那麼糟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本案 不代表一切
本案合理 不代表一切路面追捕都沒有討論空間
如同 後續有很多大大會提出案例或觀點
而在這些個案裡 我們能否歸納出一個追捕的實行界限
或討論出可能的替代方式或配合方式
讓追捕行為的執行更有效 也更有立足點
才是小弟在本案中所引發的思考

犯罪的追緝
是為了保護更多生命財產的安全
這是執法者 立法者 司法者 共同努力的方向

當一個犯罪或違規事實發生
正在侵害人民或國家的權利
確實是應該給予有效制止與追訴

在現場 確實不容易立刻判斷是否有其他犯罪存在
這無法一概而論 只能就個案去探討
但警方就算抱持著追捕重大犯罪的理由
是否能完全不去顧及所造成的風險或侵害的權利呢
路面追捕 高速行駛 不是一般的公權力執行而已
它的危險性不亞於開槍 甚至更甚於開槍
畢竟會有太多不確定的人車物介入
如果今天警方為了追捕一個銀行搶匪
不顧路面因素 不惜在馬路上橫衝直撞
有人死了 這該如何呢

或許 這歹徒沒追到 將來有可能會有其他犯罪產生
但是 這樣的機率是多少呢
而如果在人車頻繁的鬧區 警方決定追捕
那 發生立即性風險的損害機率又是多少
警務人員是否要去承擔 而其他民眾是否要去容忍
難道都不需要加以考量

當員警的生命受到直接威脅
在這種正面攻擊的風險下
直接開槍爆頭 沒人會去反對
但如果是判斷要不要追擊
人家跑在前面了 你在後面的人
你是可以決定的
別去一概而論

追捕的過程裡
一出事 可能就是有人命飛了
命 也許是犯罪者的命
也許是警察的命
也許是其他民眾的命
如果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不該當
或在當時的情狀也無法肯定有更進一步犯罪之虞
是否 真的都能要求警員去追
是否 都要要求民眾去容忍
這是命 沒了就沒了
不是隨隨便便就說誰該死

當然要衡量員警在現場的判斷
也肯定某些情況的急迫不容思考
但所有追捕都是不容思考嗎
員警對於實行追捕的理由又是有著什麼判斷呢
他在當下所抱持的追捕理由
是否都能被接受呢
又或者他在當下決定不去追捕
是否有我所提出的考量呢
當警察有決定權時
應該抱持怎樣的執法心態呢
而當我們要求或肯定警務人員追捕時
有沒有相關的機制能去制衡呢

追捕行為 也許阻止了90件犯罪
但是 如果也造成了10件意外
我們不只要去肯定90件的成果
也應該去考量那10件意外是否有排除可能
不是去苛責警務人員
這些意外有可能是警務人員承擔
能經過那10件意外的檢討
而採取更適當的措施
就算是理想 難道不應該去做嗎
還是我們覺得應該去忽視呢
檢討那10件意外 不是為了否定執法人員呀

因為肩上背負著公權力
而公權力的執行是如此深刻
我們在現實的層面上
難道不應該多一份考量嗎
我肯定警方的追捕權
但這樣的權力
是應該有執行前提的
不是合法非法就能一語帶過的
更不是一句現實考量就足以涵蓋全部情況
這不是一個點或線的問題
更不可能所有案件都與本案一般
能由本案就直接肯定是否都要逕行追捕
我相信 當員警在現場 所遇到的 是一整個面的問題
不管最後要追 不追 都不是隨便一句法律規定就打死的

我們有時候看到法官判決
會覺得裁判不當造成冤獄
甚至看到假釋者再犯
或嫌犯沒被羈押而潛逃
或者看到任何在結果上不如己意的判決
也都會大加撻伐

然而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然而 我們都不見得看過卷宗
然而 我們甚至連判決書都沒去看過
但 我們都還是會期待法官能精確一點
畢竟 當你手上掌握著生死判斷的權力時
當你的權力行使是背負著人民的期待時
當你主張你是正義的合法的一方
你也就必須考慮的更周全

試想 當冤獄發生 當假釋者再犯
你是否能接受法官對你說
我們每個月要判50到100件案子
做到都要過勞死了 你要為了那幾件冤獄苛責我
是要我心寒嗎 有沒有想過司法環境人力不足的現實啊
而那些假釋犯 或不羈押 是根據當時的證據去判斷啊
後來他們又犯罪了 你怎麼能怪我呢 我怎麼知道會這樣 我又不是神
啊 你覺得不滿意 不然你也來當法官啊

如果你能接受 如果你覺得你能容忍用這種心態去執行公權力
如果你認為一句現實就能規避任何法官所有的判決失誤
那我接受 不管在任何情境下 不管在任何判斷下 不管風險有多大
警務人員 都應該去進行追捕 毫無可討論或進步空間 也不容許任何制衡
因為這是現實 這是法律規範給予警察的公權力 做為警察追捕犯人就算造成風險 也是民眾甚至警察本身應該承擔的 不是不改進 是沒辦法 做不到
任何批判 都是想像 都是理想 只是讓人心寒

這樣 我抱歉…
hugobossxzy wrote:
本案 不代表一切本案...(恕刪)


警察追捕犯人沒有任何討論空間.
抓到後,法官審判才有討論空間.

警察只負責抓人及製作筆錄,其他的請上法院與法官談.
警察沒有職權直接放你走.
hugobossxzy wrote:
本案 不代表一切本案...(恕刪)


討論空間????.....
要不要請警察現場先開個會,沙盤推演一下....

我覺得你讀太多書了
但是臨床比較重要喔!!!
jinyamchen wrote:
警察追捕犯人沒有任何...(恕刪)

嗯+1
警察的確沒有追不追的空間
況且警察的老大叫檢察官
犯人是否起訴
都得他們決定


如果警察可自己決定捉不捉人
抑或者開不開單
那我看這社會也亂了

至於更上面的任兄
你可以立即到你們家附近派出所
宣導你的理念
並寫文到立法院和內政部警政署


不要整天談理想
有了理想什麼都不做叫幻想
hugobossxzy wrote:
本案 不代表一切本案...(恕刪)


完全不能認同你的說法!!
警察的職責在於立即阻止可能會有的犯罪行為~
討論空間?
那是司法的問題了..請上法院找法官~

再者..追擊和追捕的定義請先搞清楚~
這案件中只有追捕的過程並無追擊~~(追擊才是有可能造成犯罪者以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

這個追捕中的結果相信是大家不樂意見到的~
但他不追~那很抱歉..他對不起他的工作.也對不起我們這些納稅人的錢~~

個人感覺~
找個立委或是大家一起來聯署好了~
修法一下交通法~無照駕駛一律禁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路上
至於有人提的那酒駕撞到無照怎麼算~
酒駕這問題也可以列入有照駕駛的例外.視同無照.且加重刑責

倒是希望能修正法案~這樣子交通才會單純點~~
雖然行政法是行政法.但在這案件中..個人真的深深覺得.無照還是別上路~
上路了那才是真的造成(產生)危險的因子

至於有些魔人會笑說有些人的駕駛行為像是駕照用買的.這個就別提了..畢竟他還是有照~
在這邊案子中..我想只是單純的限制18以下都禁止掉駕駛能力..至少...感覺就單純多了
如果
為了取締犯罪
選擇不計風險或當時的情勢判斷與權利侵害態樣
即便造成其他無辜百姓或無奈員警的傷害也在所不論
否則就是理盲與瀆職
這樣的觀點比較適合今日的社會現實的話

算小弟上了一課
謝謝各位大大囉

hugobossxzy wrote:
如果為了取締犯罪選擇...(恕刪)


如果你認為那是有牌流氓
一定會有人利用職務之便作逾越行為
但那是"個人心態問題"

但請問比例是多少?
此種心態強度又是多少?
就像機關裡、公司裡一定會有不良品
你要拿極少數不良品來否定警察的正當性
有失公允

比例原則請你也應用一下在你的想法裡吧
為那1%可議之心來否定是否洽當?

況且就算有網友所謂"見獵心喜"之心態、有何逾越之處?
人人都會想壓制壞人、所以才有法律壓制避免人人以國家警察自居
你要求一個有牌的還要心態正當才能追捕犯人

我是覺得老大您太過苛責
警察不過就是有照的普通人罷了

hugobossxzy wrote:
如果為了取締犯罪選擇...(恕刪)

態樣~法律相關科系?
回去重修一下吧
問問自己教授
別自己想自己誤解大家的意思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