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就算學生不禮貌+違反校規+浪費食物,如果你用違法方式處罰
那你就得負法律責任
這一點我完全贊同。
所以你會覺得讓這位老師就此退去教師職務會比較好嗎?
用錯的方式來表達訴求本就是不應該的行為。
學生以早退的方式達成自己的目的,錯。
老師以命令學生吃沾過廚餘的食物來教育,錯。
所以是不是應該加強學校的校規。
往後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不管老師學生就直接照規定處分,這樣是不是就可以防止這種事情的再發生?
我覺得到這裡,我們都有開始討論到重點了
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學生犯校規就用校規處分
老師犯法就用法律處分
這是本來就該做的事
從二戰後至今
把這個分際和體制破壞是老師(或說握有權力)的那方
不是學生和家長那方
學校裡的老師知法犯法已經是習慣性了
所以我認為體制內的老師要負較大責任
也需要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來評估適任與否
而不是出了什麼事都只想著優先保住老師的職位、發展、尊嚴
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上面兩位也說到接下來的重點了
都按法規走,很多奇怪的狀況會出現
對當事人也過於嚴苛
那就應該要修改校規修改法律
要怎麼改、要怎麼評估現實、要怎麼協調意見
要大家坐下來認真思考好好喬,並切實遵守
這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運作根基
而不是法律不適當我就當法律不存在
靠自己的勢力和價值觀任意發揮
很多民不聊生的國家都是這樣
不合意的政府就當作不存在
人民過著怎樣的生活全看佔領該地的組織的心情
在台灣生活的人,都很聰明知道怎麼應付嚴苛而不合宜的法規
因為學校老師都有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