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aqua wrote:
一點都不好笑,
這討論串早就有人講到重點,
是不是恐嚇要看當事人跟法官的看法,其他無關的人的意見根本沒有參考的價值,
因為成立的要件包含原告的『主觀意見』,
只要原告成證明和說服法官他的確『心生恐懼』,
被告講了什麼在旁人看來無關緊要的話反而沒關係。
許多人都忘了現實中經常發生的『罵人不帶髒字』,恐嚇也是一樣,
要讓對方感到害怕不見得要說出非常明顯的威脅字眼,
事實上往往只要靠雙方的關係就能輕易達到『恐嚇不帶威脅字眼』。
另外,回你最後夫妻那段,只要心生恐懼且可以證明就可以告,
很多時候不告有很多考量,很多人在衡量提告之後的得失後決定不提告,而不是不能告,
尤其是親人和夫妻間更是如此。
我其實比較好奇的是從討論串可以看出許多人對於恐嚇成立的條件充滿錯誤的認知,
不知是台灣的法律教育太差還是其實有些人根本還沒出社會?
我強調過重點~
而重點中不是在於能不能告,是為有沒有必要性及情理中的適切性
告歸告,能否成罪又是一回事!!
就您提到『心生恐懼』,是可請問;這是否相當主觀?!
我知道您有法律上的學才
但法律的學識通用上,在學校裡吸收的條文是一回事
實務上的進行乃至法官判決會考量情、理;這又一另外一回事
不完全受硬底的條文所侷限!
構成提告要件 → 代表成罪??
法律是規範行為而不是引領行為!!

... 是我的話, 就會後悔蓋這棟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