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FTJB,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 法律途徑


aquaaqua wrote:
一點都不好笑,
這討論串早就有人講到重點,
是不是恐嚇要看當事人跟法官的看法,其他無關的人的意見根本沒有參考的價值,
因為成立的要件包含原告的『主觀意見』,
只要原告成證明和說服法官他的確『心生恐懼』,
被告講了什麼在旁人看來無關緊要的話反而沒關係。

許多人都忘了現實中經常發生的『罵人不帶髒字』,恐嚇也是一樣,
要讓對方感到害怕不見得要說出非常明顯的威脅字眼,
事實上往往只要靠雙方的關係就能輕易達到『恐嚇不帶威脅字眼』。

另外,回你最後夫妻那段,只要心生恐懼且可以證明就可以告,
很多時候不告有很多考量,很多人在衡量提告之後的得失後決定不提告,而不是不能告,
尤其是親人和夫妻間更是如此。

我其實比較好奇的是從討論串可以看出許多人對於恐嚇成立的條件充滿錯誤的認知,
不知是台灣的法律教育太差還是其實有些人根本還沒出社會?




  我強調過重點~ 

  而重點中不是在於能不能告,是為有沒有必要性及情理中的適切性

  告歸告,能否成罪又是一回事!!


  就您提到『心生恐懼』,是可請問;這是否相當主觀?!


  
  我知道您有法律上的學才

  但法律的學識通用上,在學校裡吸收的條文是一回事

  實務上的進行乃至法官判決會考量情、理;這又一另外一回事

  不完全受硬底的條文所侷限!
 

  構成提告要件 → 代表成罪??

  
  法律是規範行為而不是引領行為!!
你可以像瘋狗一樣對周圍的一切憤憤不平‧可詛咒你的命運‧但是等到最後一刻到了之時‧你只能輕輕放手
不是私人簡訊嗎?你就去告他威脅你啊!上這裡po文幹嗎?難道對方是公共人物?

請樓主趕快去提告吧,不用在這裡公告。

私訊也可以告啊?真好笑

Charles_Evo wrote:
FTJB兄您在私人簡...(恕刪)


不用等3天了吧

維護你個人權益 要告就快去告

順便把01的風氣導正,這功勞簿上就記你1筆

可別空口說白話

加油~~
我是禮儀師,有關殯葬風俗儘可來信詢問(台中)
要告要花精神與金錢
我是贊成樓主去告
但是樓主應該已經潛水了...
看來只能與樓友一起討論閒扯淡~~

我蠻好奇的是
口頭上常講要告的人
到底有沒有想告人的決心
就像李敖大師那樣
要告就一定贏
不然就不要輕言告訴
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這棟樓應該還會繼續蓋下去
可以當作想告卻沒告的代表樓
還是那句話~~
樓主加油~~我支持你!!
...那封私訊的不舒服感, 會比蓋這棟摩天樓還不舒服嗎!?

... 是我的話, 就會後悔蓋這棟樓
又來一個~

上次有個傢伙還去報了案

還三聯單開箱文

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是天氣太熱還是虛火上身啊

大家都那麼愛生氣~

聽首好歌開個冷氣來杯涼茶..........

別氣啦!!!看變形金剛3去
三星愛告人
我現在 知道
要離含狗東西遠點
免得被告
為什麼一堆人說私訊不能告OR告不了!!!?
收到私訊的人覺得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就構成可以告的條件了吧!!
我也不懂啦....只是納悶!
高手指導一下!


小樊 wrote:
  我強調過重點~ ...(恕刪)



心生恐懼勒 砲我的人 也讓會心生恐懼 呵呵 那我也要告

我不是學法律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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