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踹共 , 不懂交通規則且惡意逼車的人該打幾大板 ? 內容更新於第一頁 和 #264

請大家看完
樓主自己拍的影片 一分10秒左右的影片
一日雙北

樓主 你自己在影片中 1分10秒 紅燈了 居然直接過去
請高手保留畫面..免得被板主移除
黃金右腳
騎太慢 又 檔在路中央 +1
又是一個來取暖的
是我被這樣擋也會不爽,明明旁邊就很空硬要騎中間
看影片是你擋到那台車很久了,而那台車想抄你又不讓
還敢叫囂,改天再這樣一定會被人請吃棍子的
請大家看完 樓主自己拍的影片 再來批評

一日雙北..
在一分10秒左右 紅綠燈 變了 樓主 繼續紅燈右轉

樓主 出去郊遊 沒有比較大,不是跟車為藉口
黃金右腳
說實在的,這問題沒啥好講了

就純粹一個機車騎士被四輪逼車罷了

就我看來

四輪車主比較莫名其妙,錯的大了點,想超車,請靠內側車道超車

機車車主最後面那句混蛋,你罵的很爽,但是也容易因為這句被告

很多網友說

自己騎車會看機車道是空的就騎上機車道

那表示說

你行駛的機車道途中有障礙物

勢必得要切換到其他車道對吧

殊不知這點對其他用路人來說是非常危險的

大家都沒有個自己車道的概念

難怪台灣交通會這麼亂

另外 違停的車主還是不要開車好嗎

不是停一下下就閃人自認為不會妨礙到其他人

你的方便停一下下是犧牲非常多用路人的不方便

上星期

宜蘭市一間有名的麵包店外頭四輛並排停車

雙向車道瞬間變單行道

沒有違停車主願意移車

我忍不住去敲了某位違停車主的玻璃告訴他

可以不要違規停車嘛,整條路都塞成單行道了

還是一貫的台灣人心態

阿我就停一下嘛~

我沒聽他說完話我就閃了,根本沒必要聽,因為是廢話

如果每個用路人都能尊重其他車輛的用路人

我想 行車紀錄器這東西根本沒必要了

remo2919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自己去看看吧,如果還能有刑法的適用(公共危險?)那就不曉得了!

16:11:56 秒的時候,忽然跳到 16:12:00...

基本上這4秒鐘,只是他們在爭論的過程,樓主有沒有像對方說的去敲他車玻璃,前面的影片一刀未剪可以看,看是不是對方聽到說有在錄影,就開始栽贓,把他逼車去撞人的,故意說成別人來撞他敲他玻璃...


“騎機車就是要會判斷,車子裡是不是有人要出來了,要是有人真的忽然開門把機車族撞飛,好,那也是另一碼事情,自然有法規可以處罰。”
好笑,能讓人判斷得到,還會撞上去嗎?任何一件開車門造成的事故,機車的部份都是故意要去撞的嗎?你不就要規定全台灣汽車都不准貼太黑的玻璃隔熱紙?你不就要保佑不會有人在你離車門30公分時就突然開門?
甚至這兩天新聞就報(前面有大大貼影片),有發覺到開車門,但因為相關距離太近加上車速,仍然死於非命!
希望你就不要閃,反正“自然有法規可以處罰”,你受傷怎樣了,都是小事,不用去預防...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43? 我看不出來哪裡有逼車的法規。先定義一下何謂逼車吧!!

前面的影片? 在哪裡? 我再看一下樓主的文章,就一個影片連結不是? 原始影片在哪?

“騎機車就是要會判斷,車子裡是不是有人要出來了,要是有人真的忽然開門把機車族撞飛,好,那也是另一碼事情,自然有法規可以處罰。”

你的理解力是不是有問題? 這句話的重點,依然是一碼歸一碼,出事了自然有法規可以處罰。預防與否那和法規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可以離車子遠一點,但不是就一直騎在汽車道,而且後面的影片來看,機車道根本就空的! 為何不靠右行駛?

難道就樓主最聰明,我們其他的騎士乖乖騎在難騎的機車道就是笨蛋?? 還是那句話,一碼歸一碼,就這影片來看,根本無法判斷到底有沒有逼車! 只能看到樓主暴怒、罵人,還有其他的嗎?




這年頭似乎只要有台行車紀錄器
再加上會點影片剪接跟加字幕的功力
好像就天下無敵了

騎快車道騎這麼慢,被扒還不讓路又這麼兇
是我也會逼你的拉
不是只有他會逼,我可能會比你更兇喔
SteveMcGarrett wrote:
請問你這句話是從下面這段推理而來得嗎?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這句話哪來可以看出機車行駛應該以外側車道優先?
他只說有劃分快慢車道的情況下,機車"應該"在外側車道和慢車道行駛,
至於如果外側車道和慢車道都很空,要優先走哪個車道他並沒有規定,
請問是我解讀有問題嗎??

另外你說高速公路那個,我大部分都在雲林跟嘉義跑,LED我真的沒看過,抱歉!...(恕刪)


說真的
這樣想好了
以機車路權來說
有劃分快慢車道時,機車要走慢車路或外側車道
那機車算不算慢車...
如果不算慢車
何必要強調有沒有劃分快慢車道來分別不同方式行駛

再者
如您所言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要讓道給要超車的人
如果大家都把法規寫的應該
都視為不一定要遵守
那麼設置快慢車道與超車道
似乎又失去意義了

原本回文
只是希望開版的樓主想一想
或許站在法律上還能站得一些
但站在自己的生命安全上來看
真的很不安全
也不建議有人因為這樣跟人起衝突

大家都騎過機車,感觸應該很深才對
您覺得騎在內車道跟外車道,­哪裡比較容易汽車相衝突?
有時候,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立場對自己是有好處的
但您也不希望­每天在快車道跟汽車搶道爭執吧。
而不是堅持"應該"不一定要遵守
就是因為這些應該
才會有爭執不是嗎?

政府給你合法路權走,就去善用,才是王道。

雲遊台灣 wrote:
我在閒聊區發表了一篇...(恕刪)


看完第九頁有人分享的"一日雙北"影片後...

反正樓主最大
可以騎在路中間,可以闖紅燈
大家通通都是錯的
你老大法規通通跟著你修改
開心了吧^^
宣導機車路權__這應該是內政部警政署的事,怎麼叫交通部踹共?
那你又為什麼不把影片交給交通部,而是交給警方??
幾時你斗蓬長靴而來.深夜敲窗扣門.語音清脆如水.如枝梢勾留不住的一輪滿月.嘩啦一聲跌落荷花池中.引起池的一陣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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