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3425 wrote:我前面所說, 均是針對「驢子下載」一事, 請就此事說說法官的見解....您所舉的案例並非此情境, 無法類比.....
我看到法官的判決文倒...(恕刪)
此外, 每一個案例都有其獨立性, 很難以他案處境來類比推論, 最準確的, 是您自己上法庭去面對法官的判決....
raytracy wrote:
法律總有正反兩面, ...(恕刪)
UNPHARISEE wrote: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裏頭也有規範警察犯罪偵查的管轄規定
...(恕刪)
raytracy wrote:
苦於奔波法院....誰吃虧?........(恕刪)
raytracy wrote:
社會總是有「投機份子」, 它們遊走於法律邊緣, 一個不小心, 就會誤觸法網而不自知....
喜歡投機的人, 才需要整天擔心會不會誤觸法網的問題.............(恕刪)
raytracy wrote:
您的腦袋裡只有 0 跟 100 嗎?
教育當然不是萬能, 但是, 難道全台大的學生都被關進去了嗎?
教育不能達到 100%, 但是不論有 90%, 60%, 甚至 30%, 我們都不能否認她的功效.... ...(恕刪)
geo3425 wrote: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警察局筆錄,原告用1款,被告可以主張3款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