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之捷運大作戰! 女勇者鬥惡龍 已經上新聞啦

又是一個台灣之光!!


讚贊贊!!!
Leicauser wrote:
這男生以後很難交女友...(恕刪)
當事人已出面說明了

聲明稿如下:
1.本人與友人在高雄捷運車廂內所發生之所謂「吃香腸」事件,事實上為本人和其友人剛結束完外拍活動正要搭捷運回家休息而突發之事件,雖本人與友人皆達到刑法之法定成年年齡,已屬完全責任能力人之範疇,且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當之處。在檢調單位尚未針對本起事件進行調查之狀況下,即便本人和其友人之行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公然猥褻罪」,其刑責也較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刑期亦得以易服勞動折抵之。本人與其友人在此為本起事件,致上最深歉意。

2.該事件之詳細說明如下: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

3.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4.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5.對於媒體(目前如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如壹電視等)未經查證即報導本事件者,本人要求前述之媒體立即道歉,並於各大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及權益。否則本人將對於前述媒體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為本人之澄清聲明,歡迎各界踴躍轉載,也希望本起事件能盡快落幕。

TenWen wrote:
搞不好高捷會此因轉虧為盈,應該好好感謝他們兩位才是... ..(恕刪)


這這這 ..... 根本是高捷轉虧為盈的大絕招.
高捷運量, 將因此爆量., 人氣滿滿, 高捷微電影, 現場熱拍中.

殷十郡 wrote:
當事人已出面說明了 聲明稿如下...(恕刪)


弱弱的問一下,
聲明稿怎麼沒有附聲明人基本資料?
這樣我們怎麼知道"本人"是指誰啊?
殷十郡 wrote:
當事人已出面說明了

聲明稿如下:
1.本人與友人在高雄捷運車廂內所發生之所謂「吃香腸」事件,事實上為本人和其友人剛結束完外拍活動正要搭捷運回家休息而突發之事件,雖本人與友人皆達到刑法之法定成年年齡,已屬完全責任能力人之範疇,且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當之處。在檢調單位尚未針對本起事件進行調查之狀況下,即便本人和其友人之行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公然猥褻罪」,其刑責也較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刑期亦得以易服勞動折抵之。本人與其友人在此為本起事件,致上最深歉意。

2.該事件之詳細說明如下: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

3.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踰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4.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佈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5.對於媒體(目前如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如壹電視等)未經查證即報導本事件者,本人要求前述之媒體立即道歉,並於各大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及權益。否則本人將對於前述媒體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為本人之澄清聲明,歡迎各界踴躍轉載,也希望本起事件能盡快落幕。

為何他講得好像他做了多了不起的事、可以解釋完後把討論的人全部告一告的樣子啊????

好笑的是...
"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他根本就是公開在公開場合啊!!
這是寫出來讓對方引用、合法化的是嗎?
這一定不是高捷吧,,是東京很熱的拍片場景啦!看看週圍的人都裝沒事發生啊,這劇情怎麼一直都沒換過啊!,

sanoko wrote:
為何他講得好像他做了...(恕刪)


根據媒體報導,女主角已經向警方說明了,而男的是躲在後面發表聲明(內容是否為男主角本人聲明的無法考證),這代表什麼,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TimSmith wrote:
菊姐應該發個高雄市榮...(恕刪)

真的~~

不然就是把這一對當初的樣子搞個雕像來

一定會吸引不少觀光客


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蘋果日報一出

全台灣都知道摟

看來最高興的是高捷了

想不到虧損這麼多年

總算找到機會可以賺錢了

以後生意一定好

大家都來看活春宮

日本有電車癡漢

台灣有高捷屠龍手
台灣之光!

高捷之光!

東京熱 應該可以考慮來高捷取景

或是乾脆成立 高雄熱 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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