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boss wrote:其實呢,很多事情都是看當時情境
大家早安鴨!公園不可...(恕刪)
例如,公眾場合裸露上身,
在海灘及游泳池甚至部分場合特殊狀況
是被允許的約定成俗習慣。
法律是在人民習慣及共識下約定成俗
的內容明文化,速度跟不上社會習俗。
有人裸露,有人不喜歡看人裸露,
都是社會大眾形成的習俗。
在當下,執政(行政)還是有判斷裁決
依照情境決定臨時裁量的權限。
我認為主要是不服從公務人員(累犯)
堅持裸露上身的合理合法權益。
惡法亦法,可以事後請求市府回答釋義
當場只需要存證,不用硬扛。
雖然不見得有用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