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同學幫弟弟賣PS2~卻被警察用釣魚手法說侵權給帶回警局作筆錄~ [已結案]

lorisliu wrote:
大部份的納稅人,都是...(恕刪)

千萬別說納稅人不長眼~
不然~等等~我不敢看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lorisliu w...(恕刪)


請問最後樓主朋友的問題解決了嗎?
目前還在等下一步呢~

不過因為朋友的親戚有律師

目前好像釐清一些狀況 可以說很穩了~

希望會有好結果囉 n_n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字第961024a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 第 3、5、91-1 條 ( 96.07.11 )
要 旨:網路拍賣盜版光碟不論有無營利、數量多寡,皆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全文內容:一、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六月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不論有無營利,不論拍賣光碟數量多寡,即使
       是少量,甚至是一片,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二、對於目前坊間有不肖代理商,針對網路拍賣少量盜版光碟索取高額和
       解金所引發之社會問題,本局亦已注意到,因此,除加強網路拍賣商
       品著作權觀念之教育宣導,使網友不輕易觸法外,並已建議執法或司
       法人員,於處理此類案件時,多考量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
       於初犯或犯罪情節輕微者,儘量以微罪不舉(罰)、緩起訴或緩刑處
       之,俾利自新。

這個供樓主朋友參考一下,如果樓主朋友沒前科,犯罪情節又輕微,一般應該不用太擔心。
紫之煌 wrote: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恕刪)


感謝各位大大的分享 小弟的同學表達真的是萬分感謝:D

剛才同學MSN傳來消息說

稍早律師事務所打電話來 [不起訴]




所以整件事情就告一段落拉~


再次感謝各位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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