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性侵女童...到今天宣辦無罪..但受害女童卻得不到正義過世了~這樣的法律令人失望

gameheven wrote:
nc0710 wro...(恕刪)


他也有被判有罪之時,
何來他就是無罪就是無辜呢,
難不成你親眼看到不是他?!
我只是站在一個做母親的立場回覆這篇文章!
這樣也無罪?!
法官去吃大x吧..
他一定不是人生父母養的..
我是好吃的雞蛋布丁!!
nc0710 wrote:
他也有被判有罪之時,
何來他就是無罪就是無辜呢,
難不成你親眼看到不是他?!,...(恕刪)

他也有被判無罪之時,
何來他就是有罪就不是無辜呢,
難不成你親眼看到是他?!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

都是要去證明嫌犯有犯罪 有違法

還沒聽過哪個地方 要嫌犯自己去證明自己沒做 證明自己清白的


沒做的事情 要怎麼去證明自己沒做呢?

以本案來講

唯一的證據 大概只有嫌犯的自白 和 被害人的指認吧

嫌犯的自白是警察動用私刑 屈打成招 所得到的

被害人的指認也有很大的瑕疵和錯誤引導


以這樣的證據力 如何去證明嫌犯有做??

憑輿論的標題殺人嗎??

憑自由心證嗎??


如果是這樣 那還叫什麼法治社會?? 還叫什麼民主社會??

就恢復封建帝制社會好啦

當官的說你有罪 你就有罪

不需要理由 不需要原因


板上有誰想要回到這樣的環境去生活??

nhobkimo wrote:
嫌犯的自白是警察動用私刑 屈打成招 所得到的

這句話是你自己幻想出來的嗎?

如果警察真的動用私刑,
動手的警察早就被起訴甚至判決定讞了,
可是,有嗎?

你都知道必須由司法機關證明被告有罪,
而不是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那麼既然沒有警察被起訴或判刑,
你怎能信口開河,
隨意指責他們動用私刑,屈打成招呢?

這樣豈不是自打嘴巴!

aristocracy wrote:
這句話是你自己幻想出...(恕刪)


關於這部份,依據目前可以找得到的判決書來看,被告有指稱遭毆打,但是可能不是被警察打。

當初被告在被逮捕時,曾被現場的民眾毆打,之後隨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也在派出所複訊(這比較奇怪,一般就算不在地檢署複訊,也會在分局、警局,很少直接到派出所的)。而被告在這二份筆錄都自白坦承犯罪,但是之後就翻供,並聲稱遭毆打、警方刑求等。

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官並沒有確實認定警方有刑求的行為,但是由於被告曾被現場民眾毆打,隨即先後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法官是認為這二份筆錄在被告甫遭毆打後,心緒驚懼下製作,所以認為這二份筆錄的被告自白不足採信。


懶懶的蟲 wrote:
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官並沒有確實認定警方有刑求的行為,但是由於被告曾被現場民眾毆打,隨即先後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法官是認為這二份筆錄在被告甫遭毆打後,心緒驚懼下製作,所以認為這二份筆錄的被告自白不足採信。


敢問”這二份筆錄在被告甫遭毆打後,心緒驚懼下製作,所以認為這二份筆錄的被告自白不足採信”這樣的看法能不能有疑義?是所有被告剛被毆打後作的口供都不能採信,或是看法官爽?他愛信就信不信就不信?

如果連這麼基本原則性的狀況都可以依人看法不同隨心所欲判,民眾蔑視法官專業實在不能說沒道理.
懶懶的蟲 wrote:
當初被告在被逮捕時,曾被現場的民眾毆打,之後隨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也在派出所複訊(這比較奇怪,一般就算不在地檢署複訊,也會在分局、警局,很少直接到派出所的)。而被告在這二份筆錄都自白坦承犯罪,但是之後就翻供,並聲稱遭毆打、警方刑求等。

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官並沒有確實認定警方有刑求的行為,但是由於被告曾被現場民眾毆打,隨即先後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法官是認為這二份筆錄在被告甫遭毆打後,心緒驚懼下製作,所以認為這二份筆錄的被告自白不足採信。
有些疑問...

現場民眾毆打... 應該表示現場民眾有掌握什麼東西... 否則一般民眾會亂抓人亂打人? 法官有無傳訊那些人?
(不過打人的大概不敢出來 )

沒做的事... 會因為心緒驚懼... 自白坦承犯罪?

法官並沒有確實認定警方有刑求的行為... 就用嫌犯稱警方刑求而推翻... 那以後都用警方刑求當藉口就好?

一般而言... 最初的自白都最接近事實... 後面的... 因為有很多時間... 可好好想如何脫罪... 反而都會偏離很多。
waroro wrote:
現場民眾毆打... 應該表示現場民眾有掌握什麼東西... 否則一般民眾會亂抓人亂打人?


沒做的事... 會因為心緒驚懼... 自白坦承犯罪?




你知道甚麼叫”打太平拳”?民眾就是這麼孬又這麼愛湊熱鬧,確保安全有警察戒護的情況下就喜歡這樣奮臂攘袖搥無力還手者兩下表示自己有道德勇氣,正經要他們發揮正義感見義勇為個個都當縮頭烏龜,掌握個屁XD~

沒做就不會自白?哈,打一頓粗飽要他承認他老娘昨天生孩子都行.
加藤老鵰 wrote:
敢問”這二份筆錄在被告甫遭毆打後,心緒驚懼下製作,所以認為這二份筆錄的被告自白不足採信”這樣的看法能不能有疑義?是所有被告剛被毆打後作的口供都不能採信,或是看法官爽?他愛信就信不信就不信?

如果連這麼基本原則性的狀況都可以依人看法不同隨心所欲判,民眾蔑視法官專業實在不能說沒道理.



如果從毒樹果實原則來看,是的,這些筆錄不能採為證據。

至於民眾要不要蔑視法官專業,我也無法說什麼,反正你所謂的「民眾」也沒有表現出什麼專業來,而就以這事情來看,明顯是這些「民眾」害慘了「專業」。


waroro wrote:

有些疑問...

現場民眾毆打... 應該表示現場民眾有掌握什麼東西... 否則一般民眾會亂抓人亂打人? 法官有無傳訊那些人?
(不過打人的大概不敢出來 )

沒做的事... 會因為心緒驚懼... 自白坦承犯罪?

法官並沒有確實認定警方有刑求的行為... 就用嫌犯稱警方刑求而推翻... 那以後都用警方刑求當藉口就好?

一般而言... 最初的自白都最接近事實... 後面的... 因為有很多時間... 可好好想如何脫罪... 反而都會偏離很多。




有沒有掌握什麼東西我不清楚,但是據我所知,被告是在尾隨另一名女童時被發現而被逮捕的,在剛發生本案事件下,又被發現有人在尾隨女童,當地民眾怎麼想,其實是可以猜測的。

至於民眾需不需要掌握什麼再動手?我想依據本串討論來看,答案應該是不需要。

我看到的判決書是法官並未明確寫出警方是否有刑求之事實,但是有確定民眾有動手毆打被告之事實。
如果沒有人會因為心緖驚懼而自白沒有做過的犯罪,那根本無需禁止刑求,因為怎麼打也不會有人因為「驚懼」、「害怕」什麼的而自白犯罪呀,你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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