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制度乃至於其他法律及司法官的養成~多有嚴重的缺陷~雖說有仿照外國法律~但一經台灣引用~冠個改良式的名稱就以為比外國法律更嚴謹更優秀嗎??為什麼一天到晚學外國法律~毒樹果原理~自由心證~一堆有的沒的~為什麼不能有自己國家的特色乃至於外國接受採用~蓮花理論(或者說改良式蓮花理論)蓮花出汙泥而不染~違法搜索而得的證據就一定要排除嗎?可是他確實是犯罪證據阿!!為什麼不改良有限度的違法為合法的範圍~其搜索所取得的證據是有用的~
法官的自由心證~單純以陳水扁貪污案來看~甲法官收押收押在收押~但是報載乙法官卻是不認同~且認為必須交保~是否自由心證權太大~可以判生也可以判死~這一點為什麼不學習外國的陪審員制度(外國陪審員制度好像必須一致認同才可判刑~我們可以改良啊~改良成少數服從多數啊)法官只是根據陪審員有罪無罪處犯罪嫌疑人徒刑或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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