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力牛 wrote:牛大 您真是佛心来的
我只差沒幫他們出機票錢而已啊
pkl01 wrote:
以前念書的時候,有沒有念過一個名詞:「領事裁判權」
其意義就是該國人在他國犯罪,其罪刑屬地國不能過問,而須交由該罪犯國籍的國家審判
這是一個不平等條約,原則上犯罪都是在犯罪地所在的國家受審
今天菲律賓遣返這些人是不是該不該死,跟把台灣罪犯交給中國的意義完全是兩回事
猶如自己家的孩子當然是自己教,你能接受你家的孩子在學校犯錯
結果老師認為你這個做家長的有溺愛之嫌,把你的孩子交給另一個拳頭大的家長去管教嗎?
今天罪犯是台灣人,在菲律賓犯罪,請問關中國甚麼事?
基本上菲律賓已經不把台灣當成一個國家了,他只聽台灣政府上面那個頭頭的話
以後成為慣例,假設一個罪刑在台灣不構成犯罪,卻觸犯中國法律
結果被中方要求引渡,各位將作何感想?